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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充分了解案情,掌握真相;
2、掌握法律政策,有針對性地運用;
4、選擇合適的調解地點;
它可以是在法院、律師事務所,也可以是在當事人所在地或發生爭議的地方。
5、把握當事人的主要目的,幫助當事人消除因情緒引起的目的不明確;
正確分析當事人心理,把握爭議焦點,糾正當事人過高的期望。
6、建立調解思路,制定調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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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打架鬥毆或者因民事糾紛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較輕的。 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沒有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予以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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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調解的工作流程是先對提供調解服務的律師或事務所進行登記,方便公民查詢,律師受理案件後,由律師作為調解人,本著平等、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意見
9。規範律師調解工作程式。 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應當向當事人提供承擔律師調解工作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調解員名冊,並在公告欄、官方平台等平台公開名冊資訊,方便當事人查詢、選擇。
律師事務所、律師在接受相關委託**或參與解決衝突糾紛時,應當告知當事人優先採用調解或者其他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律師調解一般由調解員主持。 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或者當事人要求兩名以上調解員共同調解的,可以由兩名以上調解員進行調解,由律師調解工作室或者律師調解中心指定一名調解員主持。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申請更換律師調解員。
律師調解員依法按照調解程式開展調解工作的,律師調解期限為30日,當事人約定延長調解期限的,不適用。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出具調解協議; 期限屆滿仍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不同意繼續調解的,應當終止調解。
律師調解員組織調解時,應當將爭議事項和調解情況書面記錄,並經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 律師調解室或者律師調解中心應當建立完整的電子和紙質書面調解檔案,供當事人查詢。 調解程式結束時當事人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律師調解員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後,可以書面記錄調解過程中當事人未有爭議的事實,並請當事人簽字確認。
在訴訟程式中,除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外,當事人無需就調解過程中經確認的無爭議事實提供證據。
在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設立的律師調解組織接受當事人直接申請主持糾紛調解的,參照上述程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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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與原告聯絡取證,對於直接調解,可以由當事人向法院提交。 法庭辯論結束後,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在判決作出之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律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被委託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需要,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收集、收集證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可以依據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的證據,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有關承辦法律事務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結束後,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在判決作出之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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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自行和解,也可以通過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並在調解書上簽字或蓋章表示同意。 當事人通過律師參與調解的,律師應當遵守誠實守信、保密等職業道德標準; 但是,法律並不要求律師參與調解和和解。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
訴訟中的和解必須是自願的,不得是強迫的。 當事人應當在庭前、庭外和訴訟過程中解決爭議; 人民法院、人民調解組織應當積極協助當事人解決糾紛。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條:“律師執業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職業道德,保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
因此,雖然調解和解可以自行進行,也可以通過人民調解組織進行,但如果當事人選擇律師參與調解,律師應遵守職業道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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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社會中,相信很多人都了解過律師和調解員,在司法實踐中,根據相關規定,調解的主體不僅僅是人民調解員。 對此,下面就具體介紹一下律師是否可以擔任調解員,希望分享的內容能有所幫助。
律師可以當調解員嗎?
是的。 當律師可以擔任調解員時。 根據《意見》的頒布,不是簡單地將調解主體從人民調解員擴大到律師調解員,而是在《人民調解法》的基礎上進行一系列制度創新。
對比分析可以看出《意見》的四大創新之處:
首先,從設立場所來看,律師調解的覆蓋面大大增加。 法院、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律師協會可以設立皮凳律師調解中心,律師事務所也可以設立調解室。
其次,從協議的效力來看,律師調解的法律效力是有保障的。 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如果一方有異議或不履行,仍需向法院提起訴訟或雙方共同向法院申請確認協議的有效性。
經律師調解達成的協議有金錢或有價支付內容的,債權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如果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申請確認其有效性。
第三,從資金保障來看,律師調解資金更加多元化。 與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不同,調解對各方當事人都是免費的,所有資金都是補貼的。 律師事務所設立的調解室接受當事人直接申請調解糾紛的,可以向雙方當事人收取費用。
第四,從激勵機制角度,建立律師調解的經濟激勵機制。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並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免收訴訟費用。 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有明顯惡意導致調解失敗的,法院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擔律師費。
綜上所述,梳理了律師能否擔任調解員的相關內容。 由此,答案是肯定的。 事實上,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可以在法院或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等設立律師調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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