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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座(含9座)以下非運營乘用車報廢壽命為15年,報廢可延時; 9座以上非運營乘用車的報廢壽命為10年,報廢可延至10年。
2、旅遊客車報廢年限為10年,報廢可延遲,最長可達10年。
3、運營(非計程車)乘用車報廢壽命為10年,報廢可延遲,最長可達5年。
4、輕貨、大貨車報廢期為10年,報廢可延時,最長5年。
5、小微貨、19座以下計程車報廢壽命為8年。
多座計程車報廢壽命為8年,報廢可延後,最長可達4年。
7、帶拖車的卡車和礦山作業車的報廢壽命為8年,報廢可延遲,最長可達4年。
8、起重機、消防車、鑽井車等特種車輛的報廢壽命為10年,報廢可適當延期。
9、全掛車報廢壽命為10年,報廢可延遲,最長可達5年。
10、半掛車報廢壽命為10年,報廢可延後,最長可達5年。
11、半掛牽引車的報廢壽命為10年,報廢可延遲,最長可達5年。
12、三輪車報廢期為6年,報廢可延期,最長3年。
13、低速卡車報廢壽命為9年,報廢可延後,最長可達3年。
14、兩輪電單車和輕便電單車的報廢壽命為10年。
15、輕型、側向、正式三輪電單車報廢壽命為8年。
16、其他汽車報廢期為10年,報廢可延期,最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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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載單缸發動機的低速卡車使用9年、配備多缸發動機的低速卡車和微型卡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卡車使用10年、其他卡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各類機動車的使用壽命如下:
1)小微型計程車乘用車8年,中型計程車乘用車10年,大型計程車乘用車12年;
2)租賃乘用車15年;
3)小型客車10年,中型客車12年,大型客車15年;
4)使用公共運輸客運車輛13年;
5)其他小型和微型乘用車10年,大中型乘用車15年;
6)使用專用校車15年;
7)大中型非運營乘用車(大型轎車除外)20年;
(八)三輪車、單缸發動機低速貨車9年、多缸發動機、微型貨車12年、危險品運輸車10年、其他貨車(含半掛牽引車、全掛牽引車)15年;
9)具有載貨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為15年,無載貨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為30年;
10)全掛車和危險品運輸半掛車10年,貨櫃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15年;
11) 三輪電單車 12 年,其他電單車 13 年。
對於小微型租用乘用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電單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有關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比上述使用壽命更嚴格的規定,但小微型租用乘用車不得少於6年, 三輪電單車不得少於10年,其他電單車不得少於11年。
小型微型非運營乘用車、大型非運營汽車、輪式特種機械車輛沒有使用壽命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登記日期計算,但自生產之日起2年以上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按生產日期計算。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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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國家關於汽車報廢年限的規定,微型卡車的使用壽命為8年,重型、中型和輕型卡車的使用壽命為10年(可延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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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卡車使用壽命為15年。 小型計程車客車使用8年,中型計程車客車使用10年,大型計程車客車使用12年,小型客車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客車使用15年。
2、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使用條例》第七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因服兵役、出國(境外)等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間內換領駕駛證、核實駕駛證或者提交身體狀況證明的,可以在駕駛證有效期內或者駕駛證有效期屆滿後一年內,向駕駛證發證地車輛管理辦公室申請延期。有效期。申請時,應當確認申請資訊,並提交機動車駕駛員的身份證明。
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在延長期間,機動車駕駛員不得駕駛機動車。
2.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向當地車輛管理辦公室申請臨時車牌?
1、從購車地開車回使用地時,需到購車地車輛管理處申請臨時車牌;
2、車輛過戶並交納正式車牌後,需在當地車管處申請臨時車牌,以便開車回當地;
3、當區域內未申領正式車牌的新車需要在其他地方改裝時,需在當地申領臨時車牌,改裝完成後,在當地申領臨時車牌,再開車回原區域;
4、在當地買車,想開車去其他地方,需要在當地申請臨時車牌,開車去其他地方,反之亦然;
5.尚未固定汽車登記,需要臨時試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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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9座以下的非運營乘用車,可使用15年。 達到報廢標準後,需要繼續使用。 無需審批,檢查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壽命,每年進行兩次定期檢查,如果超過20年,則每年定期檢查4次。
2、旅遊客車和九座以上非運營客車,可使用十年。 延期報廢的旅遊客車每年定期檢查四次,延期報廢的9座以上非運營客車每年定期檢查2次,每年定期檢查4次,持續15年以上。
3、運營匯流排使用壽命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繼續使用的要求按現行程式辦理。 廢料延遲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查4次。
4、對上述車輛進行定期檢查時,連續三次檢驗的檢驗週期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應當吊銷車牌、駕駛證,並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登出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後,不再辦理登記和轉讓登記。
5、改裝為非商用車的商用車和改裝為商用車的非商用車,按規定的商用車期限(8年)報廢。
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各類機動車使用壽命如下:
1)小微型計程車乘用車8年,中型計程車乘用車10年,大型計程車乘用車12年;
2)租賃乘用車15年;
3)小型客車10年,中型客車12年,大型客車15年;
4)使用公共運輸客運車輛13年;
5)其他小型和微型乘用車10年,大中型乘用車15年;
6)使用專用校車15年;
7)大中型非運營乘用車(大型轎車除外)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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