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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條,合同過失主要有四種型別:
1、以訂立合同為藉口惡意談判的。 所謂“偽裝”,是指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圖,與對方談判只是損害對方利益的藉口。 這裡的“惡意”一詞是指以協商談判為藉口,故意對對方造成損害的主觀心理狀態。
惡意必須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行為人主觀上沒有談判的意圖,二是行為人主觀上有對對方造成傷害的目的和動機。 惡意是這種合同疏忽的最核心因素。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資訊的。 這是合同訂立過程中的欺詐行為。 欺詐是一方故意欺騙他人並導致對方陷入錯誤的合同。
而且不管是哪種欺詐行為,都有兩個共同的特點:
1)欺詐方故意陳述虛假事實或隱瞞真實情況。
2)欺詐方客觀實施了欺詐行為。《意見》第六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資訊,或者故意隱瞞事實,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虛假意思的,可以認定為欺詐。 ”
3. 洩露或不當使用商業秘密。 所謂洩露,是指向他人洩露商業秘密,包括在要求對方保密的條件下,將商業秘密洩露給特定人或者少數人,以及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而這種洩露當然是違背權利人意圖的。
不當使用是指未經授權使用或將秘密轉讓給他人。 例如,將商業秘密用於自己的生產經營,直接使用商業秘密的使用價值,或者非法允許他人使用的行為或狀態。 無論行為人是否因此獲得某些利益,都可能構成合同過失責任。
4、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也就是說,它包括違反前三種情況以外的合同前義務。 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往往表現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通知、協助、通知、注意、保密等義務,給另一方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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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確立了合同過失責任制度,規定“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以訂立合同為藉口惡意進行談判的;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資訊的;
3)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由此可見,合同過失責任實質上是誠實信用原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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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以訂立合同為藉口惡意談判的。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資訊的。
3)有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訂立合同為藉口惡意進行談判,或者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資訊,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是指訂立合同是一種形式,以惡意談判或故意隱瞞為手段,其真實目的是損害對方利益。 這種行為已經超越了合同行為本身,實際上是一種欺詐行為,一種侵權行為。
法律的目的是從對方的角度來審查所遭受的損害是基於對惡意交易人的信任,並且損害了對方的信任利益。 當合同因對方的欺詐行為而無法訂立時,賦予善意方對合同中的過失主張責任的權利,有利於對其利益的全面保護。 這裡的條款實際上是故意損害對方信託利益的民事責任。
第(3)項規定,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由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基於當事人存在合同關係的事實而產生合作、通知、照顧、保護、忠誠等附屬義務,而該方違反該附屬義務,導致合同關係破裂,損害對方的信任和利益, 應對合同中的過失承擔責任。這裡規定的是合同過失的當期責任,即因過失而使對方失去信託利益,以及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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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據您的問題,為您帶來答案:
合同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承擔的契約前義務(保密、照料、通知、協助、保護等),導致另一方喪失信託利益時,一方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
訂立合同的過失責任理由: 1、惡意談判,以訂立合同為藉口惡意談判; 2、欺詐性訂立合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資訊; 3、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或其他應當保密的資訊, 無論合同是否成立,均不得披露或不當使用,如果披露不當使用商業秘密或資訊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他行為有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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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過失責任情形有:1、惡意談判,即以訂立合同的名義與他人談判,而不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2、訂立合同時未履行保全義務的,侵犯了對方當事人的;3、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4. 未經授權撤銷要約時的合同過失責任。
法律分析1、當事人本身並不是真的想訂立合同,而是以與對方訂立合同的名義惡意與對方當事人進行談判。 2、當事人向對方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項或提供虛假資訊。 3、當事人有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合同過失責任是指合同一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未履行合同義務,導致另一方預期利益受損的,合同雙方當事人遭受損害的民事責任。 這包括通過虛假訂立合同進行惡意談判,以及一方未能如實告知合同訂立重要事實或資訊虛假的事實。 受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受害方承擔相應的合同過失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 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訂立合同為藉口惡意進行談判的;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資訊的;(三)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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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戰分析:1、以簽訂合同為藉口惡意談判。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資訊的。 3、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 第五百條 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訂立合同為藉口惡意進行談判的;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資訊的;(三)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