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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你應該看看關於中國官僚制度的書,否則一切都會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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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官是中國古代社會中乙個非常獨特的群體,他們廣泛分布在**和地方政府的各級政府中,承擔著各種具體的事務。 所謂“傅師徐弟子,蜀人之官”。 (注:馬端林:《文學通考》。
第35卷《選舉考試八:官員之道》。 徐官既不是****,也無異於常人,而是介於政府與人民之間,作為“政民交接的樞紐”。 (注:梁章舉:《閉關隨筆》。
第五卷。 他們既服從又服從官民,是官治民的助手和直接參與者。 從這個意義上說,官員是統治集團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他們要麼是主職員,要麼是服務帶動,在兩宋的政治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帶來了許多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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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整治歷史可以鞏固和加強政權,這是中國古代皇帝整治歷史最重要的意義:
因為在剝削階級的國家,官員們"它擁有公共權力和徵稅權"。** 所有政府法令必須通過各級官員執行。
剝削階級的不法分子還依靠與官員勾結來逍遙法外,作惡或與最優秀的人競爭以牟取利益,損害公共和私人利益。 政府行政狀況直接關係到政治權力的興衰及其生存。 一切英明、有遠見的君主和政治家,從鞏固和加強政治權力出發,都注重整頓官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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侷限性。 中國古代的監督制度持續了2000多年,在古代國家的政治運作中,確實對國家權力、權力和官僚權力的監督和制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我們也要認識到,中國古代監督制度的作用是有限的,有其明顯的歷史侷限性。
可以說,中國古代監督制度的主要特點始終是與其歷史侷限性二元對立,而單線縱向的歷史侷限性就是監督制度的本質。 高權力的歷史侷限性是古代國家政治制度的結構; 監視活動合法化的歷史侷限性是傳統的人類規則。
中國古代的監督制度起源很早,中國古代的封建國家為了監督國家,為國家和皇帝的利益服務,維護現有的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建立了特殊的“準司法”國家監督制度。 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當然,這是指封建法律制度)的統一,參與和監督地方司法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在古代, 司法從屬於行政,因此,在古代,司法和行政是同義詞)。
中國古代監督制度最明顯的特點之一,就是從第一代(皇帝、君主)到地方政府的各級監督機構,形成了乙個相對獨立的單線縱向(單線接觸、單線領導)體系。 這種以皇權為中心的監督制度,決定了監督行政(包括**、地方、甚至基層)的相對獨立和分離,地方監督機關和**機構的相對分離,監督與官僚的分離。 為保證監督權的獨立執行,監督機構的整合,監督組織權力的有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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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虞年間,禪宗租界制度、秦朝的軍事功績制度,根據軍事功績選拔制度、隋唐王朝和後來的科舉考試制度,來選拔官員。 但是,科舉制度容易出現官僚腐敗和小集團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