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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的職能包括:(1)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2)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法案; (3)規定各部委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委的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各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和省(五)編制和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和國家預算;(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城鄉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7)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公共治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九十條 各部門部長和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召集和主持部長級會議、委員會會議、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部門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部委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部委的決定和命令,在各自部門的職權範圍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第九十一條 設立審計機構,對各級部門和地方的財務收支情況以及國家金融機構和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審計機關在總理的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衍生問題:***對誰負責?
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即人民,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和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組成。 實行總理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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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它是國家機關,是中國最高的國家行政機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 辦公廳是協助領導同志處理日常工作的機關。
主要職責是:(一)負責會議的籌備工作,協助領導同志組織落實會議決定。 (二)協助領導同志起草、審查以總署名義印發的公文。
(三)研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部門和人民所存的問題,提出審查意見,報領導同志批准。(四)根據領導同志的指示,對部門間爭議問題的處理提出意見,並報告領導同志決定。 (五)監督檢查各部門領導同志和當地群眾的公文、會議決定和有關指示的執行情況,並跟蹤調查,及時向領導同志報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 *** 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委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委的工作,領導不屬於部委的國家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行政機關的具體職權分工; (五)制定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城鄉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計畫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治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外交事務,與外國締結條約、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僑僑的合法權益,保護歸僑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 (十三)變更或者撤銷各部委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令和規章; (十四)改變、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當決定、命令的;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設立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批設立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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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國防部。 在職權方面,大多數國家的國防部對國防事務和各武裝組織的建設和作戰指揮負有全部責任。 有少數國家只負責武裝部隊的指揮和管理,或武裝部隊的行政事務,以及只負責外交事務。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教育和語言工作的領導部門。 目前,教育部有19個內部司局,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秘書處也設在其中。
此外,教育部還直接管理15個教育社會團體和組織。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是領導機構,其主要工作是研究提出科技發展的巨集觀戰略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科學技術方針、政策和法規; 研究促進科學技術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 研究確定科技發展的重大布局和優先領域; 推進國家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提高國家科技創新能力。
研究並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措施; 推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科學技術自身發展規律的科技創新體系和科技創新機制; 指導部門和地方科技體制改革。 4.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外交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交主管部門,負責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世界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的外交事務。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與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的職責分工。 民政部負責協調、監督、指導、監督和管理養老服務工作,制定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計畫、法規、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 第十條 各部委工作中的方針、政策、計畫和重大行政措施,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指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決定。 根據法律和國務部的決定,主管部委和委員會可以在該部門的職權範圍內發布命令、指示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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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默默參與立法。
2)行政立法。
(三)編制和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國家預算。
4)直接命令;
5)收集資訊並要求當地**報告工作;襲擊。
6)審計和行政監督;
7)行業管理及部委聯絡企業;
8)特別撥款;齊禪山。
(九)設立派遣機構或者代表機構;
10)垂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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