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發布 健康 2024-03-22
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1 生產經營單位對按照規定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所占用的生產、工作時間,按正常出勤; 職業病防治機構(診斷組)認為需要住院進一步檢查的,無論患者最終是否被診斷為職業病,在此期間均可享受職業病治療。

    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患職業病的職工:

    1)安排**並定期複查,必要時應安排休養。

    2)對職業病診斷機構認定不適合原有毒作業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調離原有毒作業崗位,不得安排新的有毒有害作業崗位。

    3、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急性職業中毒,應當及時向勞動者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職業病防治機構報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暴露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未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被懷疑為職業病患者;

    2、因職業病或在單位工作中受傷,經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非工傷;

    4)女性員工懷孕、分娩或哺乳;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為了加強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範職業健康體檢機構管理,保障職工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職業健康體檢管理辦法》2015年3月26日由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布,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根據2019年2月28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2號《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修改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等四部部門規章的決定》首次修訂。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為了加強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範職業健康體檢機構管理,保障職工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職業健康體檢管理辦法》

    2015年3月26日由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布,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一]根據2019年2月28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2號《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修改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等四部部門規章的決定》首次修訂。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您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職業健康體檢工作,規範職業健康體檢管理,保障職工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包括鄭)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健康檢查,是指醫療衛生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職業病危害的職工在離職前、離職中、離職後進行的健康檢查。 第三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職業健康檢查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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