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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協商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符合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條件,勞動者提出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限期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
(三)連續訂立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續簽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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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希望通過變更合同來避免與員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而合同的變更需要雙方同意,因此您有權不簽訂補充協議,要求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員工通常很弱,公司可能會在簽訂無限期合同後終止與您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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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你可以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公司為你簽訂無限期的勞動合同,決定權在你,而不是你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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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是,你有沒有在這個單位工作過,重組期間有沒有給你任何經濟補償,如果沒有,你就得一直堅持下去,而且要籤乙份無限期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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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可以無限期簽訂。 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 雇員連續為雇主工作10年; 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三)連續訂立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續簽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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