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定估價專案符合必須招標的標準”是什麼意思?

發布 財經 2024-03-02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估算的專案、貨物和服務數量,應當符合總承包人無法確定的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投標人可以依法對本專案以及與本專案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施總承包招標。

    投標必須:

    1)單份施工合同估價200萬元以上;

    2)採購重要裝置、材料等貨物,單份合同估價100萬元以上;

    3)採購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項合同預估價格50萬元以上;

    4)單項合同的估算價格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專案總投資金額超過3000萬元。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2013-07-23 02:19:21 專家回覆:

    我們來研究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另一邊準建築招標檔案使用指南》(2007年版)中合同一般條件(106頁)的臨時估價。 學習了解臨時估價專案的內容以及如何設定價格。 特別建議,符合招標標準的專案是必須依法招標的專案,在特殊合同條款中約定了發包人和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般有兩種關係:一種是在發包人的領導下,承包人作為招標專案的投標人,選定的分包商必須事先得到發包人的批准。 分包商確定後,中標價格與專案暫估價值之間的差額由發包人補足; 第二種是用人單位直接投標專案,選擇中標人。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和中標人直接簽訂合同,用人單位直接管理合同的執行。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承包商有資格投標該專案,也可以參與該項目的投標。 根據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3號《工程建設專案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對暫定估價專案符合招標標準的認識如下:

    當臨時估價所含材料、工程裝置單份合同的預估價格達到100萬元,專業專案單份合同的預估價格達到200萬元時,屬於必須招標的專案。 如果上述專案低於其規定標準,但專案總投資達到3000萬元以上,則上述專案也必須進行招標。 另外,我個人對上述規定的後半部分的理解是:

    雖然專案總投資達3000多萬元,但所購的材料工程裝置或專業專案均為不可替代的專利或專有技術,單份合同的預估價格非常低,招投標成本佔單單合同預估價的很大一部分, 這在經濟上是不合理的,並且無法進行招標。“請注意,在實施之前,最好事先獲得專案上級部門或行政監督部門的批准。 承包人對未招標的材料、工程裝置提出建議書,經監理工程師批准後,發包人應批准並補齊差額; 不進行招投標的專業專案,按照合同條款規定的變更原則確定,差額由發包單位補足。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613號)第二十九條:“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專案的全部或者部分以及與專案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實施總承包招標。 以臨時估價形式納入總承包範圍的專案、貨物、服務,屬於依法必須招標並符合國家規定的規模標準的工程範圍的,依法進行招標。

    根據《標準施工招標檔案》中《總合同條款》(以下簡稱《總條款》)的目的,臨時估價是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為支付必須發生但暫時無法確定的材料、裝置和專業工程而支付的金額。 《標準建設招標檔案》出台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於2008年7月9日發布並自2008年12月1日起實施的《建設工程量清單估價規範》(GB50500-2008)也增加了“暫定估價”的相關規定,但僅包括材料暫定單價和專業專案暫定價, 不包括工程裝置的臨時估價。

    總則規定了不同情況下適用於臨時估價的各種標的物(包括材料、工程裝置或專業專案,下同)的確定和合同的調整: 1、屬於招標範圍的依法必須招標並符合規定規模標準的材料、工程裝置和專業專案,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共同選擇通過投標方式。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應當在特別合同條款中規定。

    中標金額與工程量清單中列的臨時估價之間的差額,以及相應的稅費和其他費用,應列入合同**。 2、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投標範圍或不符合規定規模標準的材料、工程裝置,由承包人按照一般條款和條件提供(材料、工程裝置由承包人提供),即由承包人負責採購, 運輸和儲存,承包人應當負責其採購的材料和工程裝置。經監理確認的材料、工程裝置與工程量清單中列明的臨時估價之間的差額,以及相應的稅金和其他費用,應計入合同**。

    3、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招標範圍或不符合規定規模標準的專業專案,除特別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由監理人按照總則(變更估價原則)進行評審。 估算的專業工程與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臨時估價之間的差額,以及相應的稅費和其他費用,均包含在合同**中。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在招標控制價格的評估中,暫定估價的有關規定如下:

    投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於支付必須發生但暫時無法確定的材料和專業工程單價的金額。

    投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並包含在合同價格中的金額。 用於簽訂施工合同時尚未確定或不可預見的材料、裝置和服務的採購,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專案變動,合同約定的調整因素出現時工程價格的調整,以及索賠和現場簽證確認的費用。

    統一工程量清單編制和定價方法,規範工程造價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制定。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如何投標臨時估價專案。

    臨時估價是指在總承包招標時無法確定,但投標人在招標檔案中臨時估算的專案、貨物和服務數量。 臨時估價形式,主要包括總承包範圍內的專案、貨物和服務,屬於依法必須不斷研究招標並符合法定規模標準的專案範圍,應當依法進行分析投標。

    在國際國內工程實踐中,在總承包商的招標檔案中設定臨時估價是常見的做法。 設立臨時估價的主要原因包括:招標人對功能的需求分析沒有明確最終目標,對一些相關專業建設專案或裝置材料的發展有具體的標準和要求不能納入招標競爭; 由於設計研究缺乏深度,部分資訊工程、商品或社會服務等技術課程在招標時標準要求不明確,無法納入競賽; 部分教師的專業知識專案必須由專業承包商設計,才能有效保證產品質量、系統功能和可施工性; 一些對專案建設質量、不同功能的使用和設計美學至關重要的工程需要由經驗豐富的專業承包商完成; 一些比較重要的材料和裝置在品牌和質量上差異很大,對專案的使用非常重要,為了防止過度競爭而降低質量,還設定為臨時估價,從而以專項採購活動的形式對績效過程給予適當的控制。

    臨時估價包括在一般合同的範圍內,實際上並不具有競爭性,如果它們應該招標而不是招標,實際上將構成對投標的規避。 招標必須“在依法必須不斷研究招標並符合法定規模標準的專案範圍內”的條件,並不是我們所有的臨時估價專案都必須進行分析和招標。

    實踐中,臨時估價工程的招標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總承包商開發商與總承包商聯合投標; 二是總承包商開發商邀請專案,並給予總承包商參與權和知情權; 三是總承包商的投標,賦予總承包商參與權和知情權。 上述對這三種方法的分析的核心是聯合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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