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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建設工程建設合同(範本)款規定,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為工程竣工驗收時的實際竣工日期。 專案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以承包人修改後將專案提交發包人驗收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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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專案的所有工程(包括生產性和非生產性建設)實際完成的日期。
a)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以竣工驗收之日起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延遲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完工日期;
3) 施工|如果專案被發包人使用,未經竣工驗收,則以建設專案所有權轉讓之日為竣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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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應該是竣工驗收通過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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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春來律師:什麼時候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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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驗收通過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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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雙方之間是否存在爭議。
1、無爭議 竣工日期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
2、依司法解釋對實際竣工日期的爭議認定:
建設專案通過竣工驗收的,以竣工驗收日期為竣工驗收日;
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延遲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起為完工日期;
建設工程尚未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建設工程占有轉讓之日為竣工之日。
此處所指的完工日期是指確定實際完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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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的確定:
1、經雙方確認的完工日期;
2、建設專案通過竣工驗收的,以竣工驗收日期為竣工驗收日;
3、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發包人延遲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法律依據]。
《解釋(一)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第九條。
當事人對建設專案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形認定:
a)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以竣工驗收之日起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延遲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起為完工日;
3)建設專案尚未完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建設專案所有權轉讓之日為竣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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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專案竣工日期以承包人在專案驗收時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為準。 用人單位要求通過並接受修改的,實際完工日期應為承包人向用人單位提交修改受理的日期。
施工合同中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竣工和驗收日期為竣工日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礦渣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日期為竣工驗收日期; 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通知發包人延遲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建設專案尚未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建設專案所有權轉讓之日為竣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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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建設專案通過竣工驗收的,竣工日期為竣工驗收日期;2)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延遲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完工日期;3)建設專案尚未完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建設專案所有權轉讓之日為竣工之日。專案竣工是指理論上只要所有裝置都安裝好就手續的完成。
但是,如果不影響整體驗收,專案仍將完成。 竣工驗收是指建設專案竣工後,開發建設單位會同設計、施工、裝置和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對專案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和施工裝置安裝質量進行全面檢查,並取得竣工合格資訊, 資料和憑證。需要指出的是,竣工驗收是以分階段驗收為基礎的,之前已經完成驗收的專案,在竣工驗收完成時一般不重新驗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未經國家竣工和檢查,用人單位擅自使用,以使用部位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援; 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對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的,工程質量合格的,鑑定期為工期的延長。
衍生問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滿足哪些條件?
1)完成施工專案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內容;(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主要建築材料、建築配件及裝置所用工程方法試驗報告; (四)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簽署的質量檔案;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如果建設專案經驗合格,就可以交付。
1、單位(分單元)專案完工後,承包方應組織相關人員按質量標準和設計圖紙進行自檢,並對試驗結果進行評價,符合要求後填寫《工程竣工檢驗表》,並附上專案驗收報告和完成質量資料到專案監理機構申請竣工預驗收。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