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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遺贈和贍養協議,法律不要求證人證明,因此是否公開並不影響協議的效力。
根據《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遺囑繼承、遺贈有義務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請求撤銷其繼承權。 ”
遺贈和贍養協議的有效性要求: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
2.受遺贈人必須為沒有工作能力、無生計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三)受遺贈人的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
4、受遺贈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範圍之外的人,且在受遺贈人的遺囑生效時還活著的人;
5、受遺贈人不得喪失被遺贈的權利;
6. 遺贈財產必須是遺產,並且在受遺贈人死亡時執行遺贈是可能和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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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贍養協議是立遺囑人與贍養人之間約定的,贍養人承擔受遺贈人的生命、贍養、死亡和埋葬義務,受遺贈人的財產在受遺贈人去世後轉移給受撫養人。 遺贈和贍養協議是一種平等、補償和相互權利和義務的民事法律關係。
因此,遺贈贍養協議本質上是乙份合同,只要不存在合同無效的情形,遺贈贍養協議就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合同可能無效的法定情形。
(一)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隱瞞違法目的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關於見證人:
《繼承法》第17條規定了遺囑需要見證人的情形:
書記員的遺囑應由兩名或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一人應代表立遺囑人寫信,註明年、月、日,並由書記員、其他見證人和立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訂立的遺囑,應當由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
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下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應由兩名或兩名以上證人見證。
《繼承法》第18條規定了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情況:無行為能力人、行為能力有限的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 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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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遺贈贍養協議是立遺囑人與贍養人之間為明確遺贈與贍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而訂立的協議。
(二)受遺贈人需要他人支援,願意將全部或者部分合法財產遺贈給受撫養人; 履行受遺贈人贍養義務並接受遺贈的人為受撫養人。
3.受遺贈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有一定的可遺贈財產,並且需要他人的支援。
4.受撫養人必須是受遺贈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者組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履行贍養義務。
5、遺贈贍養協議的有效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遺贈人和受遺贈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意圖真實一致,協議條款完整,權利義務明確、具體、可行;
3)遺贈財產歸受遺贈人所有,財產權利明確無爭議;財產是特定的,不容易丟失;
(四)受遺贈人的債權債務有明確的處理意見;
(五)立遺囑人有配偶同居的,應當以夫妻雙方為一方簽訂協議;
(六)受撫養人有配偶的,必須徵得配偶的同意;
(七)擔保人同意擔保和擬擔保財產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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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協議足以滿足合同法的條件。
基本上,是的。 意思是真的。
正式要求是完整的。
達成協議。 有明確的內容。
簽名是真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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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協議後,受遺贈人和受贈人可以到公證處進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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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遺贈贍養協議的條件: 1、立遺囑人與受撫養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意思真實一致,協議條款完整,權利義務明確、具體、可行; 3、遺屬贈與的財產歸受遺贈人所有,產權明確無爭議; 財產是特定的,不容易丟失; (四)受遺贈人的債權債務有明確的處理意見;《民法典》第1158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贍養協議。
根據協議,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自然人對死者的扶養和安葬義務,享有接受遺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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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遺贈人或者監護人是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
2.遺贈和受撫養人未放棄遺贈;
3、遺贈贍養協議不違法;
4、遺贈、贍養協議生效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4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以書面形式表示放棄繼承; 無明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悉遺贈後60日內表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 如果在到期日未註明,則視為放棄遺贈。
第1158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審慎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訂立遺贈、贍養協議。 根據協議,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自然人生命撫養死者和被埋葬人的義務,享有接受遺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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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贍養協議的簽署人範圍包括: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組織。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約定,由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自然人贍養自然人死亡、安葬的義務,享有接受遺贈的權利,並據此訂立遺贈、贍養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2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後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法或性質不允許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1158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訂立遺贈贍養協議。 根據協議,棗春的組織或個人承擔自然人的生死葬義務,享有接受遺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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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受遺贈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 2、受遺贈人紅碧應為無勞動能力、無生計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三)受遺贈人的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3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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