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什麼條件下可以規定保全他人的財產?

發布 社會 2024-02-13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1、財產保全中,財產範圍的確定:訴訟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確定財產範圍; 法院根據其許可權作出的,由法院作出決定。

    2、如果不動產產權不明確,沒有不動產證明,一般不予保全。

    當事人申請訴訟保全的,一般是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 但特殊情況下,當事人在書面上有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記錄並附在案卷中,申請人應當簽字蓋章。

    財產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提取、扣留等,當事人請求法院採取的措施必須在申請書中說明,必須是肯定的、具體的,不能含糊不清。 否則,法院可以駁回。

    訴前保全申請在提起訴訟前提出,訴訟尚未開始; 申請訴訟保全的期限為訴訟程式開始後至人民法院作出執行判決前,執行開始後不得申請訴訟保全。

    執行前保全期為法律文書生效後,執行程式開始前。 債權人因對方轉讓財產等緊急情況,可能導致無法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5日內不申請執行的, 法院應解除保全。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申請財產保全並提供相應擔保; 在緊急情況下,在提起訴訟前申請訴前保全,還需要提供相應的擔保。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只有在財產丟失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你的意思是說法律受他人擺布。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對財產有利害關係的人不申請保護其合法權益,將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事先向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不動產保全措施,或者進行訴訟或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其合法權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的,可以向擬保全財產所在地、申請人住所 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申請人未提及春昌提供的擔保,申請將被拒絕。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法律分析:1、在財產保全中,財產範圍的確定:訴訟當事人適用的,根據當事人的適用情況確定財產範圍; 法院根據其許可權作出的,由法院作出決定。

    2、如果不動產產權不明確,沒有不動產證明,一般不予保全。 當事人申請訴訟保全的,一般是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 動產權的設定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法律分析:如果滿足以下條件,則可以保留該財產:

    1、訴前財產保全有兩個條件:由於情況緊急,必須緊急保全財產,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的人的合法權益將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害。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申請。

    2、項某前訴中的財產保全條件必須滿足:即由於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判決可能無法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難以執行判決或者給一方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 規定保全財產,命令當事人實施某些行為,或禁止當事人實施某些行為;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採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謹慎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法律分析:符合下列條件的財產可以保全:1、情況必須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對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 2、利害關係人必須向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主動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付款內容,屬於付款訴訟; 5. 必須是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 6. 申請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

    必要時,法院還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 如果法院不下令提供擔保,則情況並非如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其合法權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依法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僅限於請求範圍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財產。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可以滿足以下條件:1、情況必須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對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 2、利害關係人必須向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應當主動採取未經其授權的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付款內容,屬於付款訴訟; 5. 必須是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 6. 申請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 必要時,法院還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

    如果法院不下令提供擔保,則情況並非如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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