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與員工續簽合同,但不建議如何處理解雇

發布 社會 2024-03-26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續簽勞動合同:1、雙方協商同意續簽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後,有用人單位不解除合同情形之一的,應當續簽勞動合同,直至相應情形消失:(一)從事職業病危害性工作的員工未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患者處於診斷期或醫學觀察期; (二)單位內患有職業病或者工傷,經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者非工傷; (四)女職工懷孕、分娩、哺乳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司不續簽合同,只有一種情況不需要遣散費:如果公司維持或完善勞動合同條款並續簽勞動合同,而員工不同意續約並終止勞動合同,則不支付遣散費。 在其他情況下,如果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支付遣散費,遣散費的支付方式:

    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率;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仍未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一般給予乙個月的寬限期,乙個月內未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從第2個月到第12個月雙倍支付月薪。 如果合同未續簽超過一年,則視為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還需要向員工支付補償金。 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給勞動者的遣散費如下:補償金按勞動者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即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不滿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1、哪些員工是不允許隨意解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一)從事暴露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未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被懷疑為職業病患者;

    2、因職業病或在單位工作中受傷,經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非工傷;

    4)女性員工懷孕、分娩或哺乳;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員工被解雇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空凱。

    如果雇員屬於法律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他或她可以要求雇主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規定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崗位,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繼續聘用勞動者,但未及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不違法,用人單位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工作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勞動者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乙個月但不足一年的, 雇員可以要求從第二個月起獲得兩倍的月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按照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公司既不與員工續約,也不無故解雇員工,是否違法? 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簽訂勞動合同和非法解除勞動關係屬於兩種違法行為,員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我10年的工傷案件處理經驗,下面簡單分析兩類違法行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1、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韓萌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最遲應當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簽訂。 第八十二條 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否則為違法,企業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勞動者上乙份勞動合同工資的雙倍。

    2、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或者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按照上述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終止與勞動者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可以選擇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繼續工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再履行,勞動合同不再履行。補償率為每服務一年兩個月的工資。 <>

    總結建議:單位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屬違法行為,應向員工支付兩倍工資。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工作或者要求賠償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員工向當地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應注意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證據,這可以作為賠償的依據。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非法。 根據法律規定,公司要麼與員工續簽合同,如果員工無故被解雇,則需要支付雙倍賠償。 除非能拿出員工違反勞動法的證據,否則公司不予理睬,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這種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將受到法律的約束,將受到法律的懲罰,並且這種行為違反了勞動法,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為,可以受到勞動訴訟和勞動仲裁的約束。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公司這樣做是違法的,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談判失敗,他們可以起訴要求賠償。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如果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雇主必須在合同到期時支付遣散費。 主要原因是,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除非勞動者不續簽合同,因為解雇用人單位是支付遣散費的法定情形。

    1. 合同到期未續簽的解雇規則是什麼?

    如果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雇主必須在合同到期時支付遣散費。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適用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款規定,定期勞動合同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補償金額為每服務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如果您繼續工作而沒有通知您是否續簽合同,那麼您可以繼續工作,並可以要求未續簽合同的雙倍工資。

    3)及時與用人單位溝通續約事宜,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訴訟。如果合同期滿不續簽,又沒有離職通知,就沒有必要離職,工作還在繼續,此時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是違法的,應支付雙倍工資, 一年後視為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2. 合同到期不續約怎麼辦?

    1.關於不續約的補償問題。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條款,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2、勞動合同即將到期,可以靜靜等待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要看用人單位是否維持或完善勞動合同的條款。 如果能簽字,就籤勞動合同。

    3、合同期滿未續簽,且無離職通知,無需離職,繼續工作,此時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屬違法,應支付雙倍工資,一年後視為員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當然,勞動合同期滿後,可以選擇續簽或不續簽,如果想在勞動合同期滿後繼續簽訂勞動合同,最好是雙方達成協議,當然,如果有人不簽字,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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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個回答2024-03-26

如果您確定公司未與您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繳納社會保險,那麼您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無需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您也可以提出以下要求。 >>>More

5個回答2024-03-26

經雙方協議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即勞動者辭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從應付工資中計算,不扣除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