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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氣裝置的檢查,電氣裝置在一些易燃易爆場所是否符合防爆要求,車間或車間內是否有電線隨意連線;
2、倉庫檢查時,應按功能將倉庫內的物品擺放在指定位置,並將存放的物料存放在一定距離內,保持倉庫內通風換氣效果。 消防裝置應齊全,並應有檢查記錄;
3、檢查通道,主幹道、樓梯間、支路是否有障礙物,消防栓和裝置的放置是否堵塞,車輛不能亂停,堵塞消防通道,通道內消防標誌是否清晰可見;
4、檢查消防裝置是否生鏽,零件是否完好,還要測試消防裝置中的水壓,以及裝置相應的檢查記錄。
消防安全檢查的目的:單位通過安全消防檢查,對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作業規程的執行情況和遵守情況進行監督,對各單位各項規章制度、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是單位自我管理和自我約束的重要手段,是及時發現火災隱患、預防火災的重要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五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部門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消防安全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制度特點,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及時對火災隱患進行督促整治。 第五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法對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具體辦法由公安部門規定。
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應當持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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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檢查的形式如下: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消防檢查,其他單位應當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消防檢查。
一、檢查內容:
1.落實火災隱患整改防範措施;
2.安全疏散路線、疏散標誌、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
3.消防車通道和消防幫浦的水源;
4.滅火裝置的準備和有效性;
5.是否違反消防用電規定;
6.重點職工的消防知識;
7.消防安全關鍵部位管理;
8.在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實施防火防爆措施;
9.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設施執行狀態和記錄;
10.消防巡邏;
11.其他需要檢查的事情。
二、具體檢查形式:
1.一般檢查;
2、定期檢查;
3.抽查; 4.使用前檢查和開啟;
5.特殊檢查。
6.突擊檢查;
7.季節性檢查;
8.專項檢查;
9.仔細檢查;
10.檢查一下;
1.夜間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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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日常檢查、定期檢查、重點檢查、節假日和臨時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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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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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或者運營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公安機關消防部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後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經營。
第七十三條 下列用語在本法中的含義:
(三)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市、客運站候車室、客運候機樓候車廳、民用機場候機樓、體育場館、禮堂、公共娛樂場所。
指引。 公共聚集場所使用和開放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檢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消防監督檢查條例》;
申請材料:1)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營業執照影印件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批准通知書;
c)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法律檔案影印件;
4)消防安全系統、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
與其他單位共用一棟樓的公共聚集場所,也應當提交與其他單位簽訂的消防安全管理協議副本。
5)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職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影印件及消防行業特定型別工作職業資格證書影印件;
(六)其他依法應當申報的材料。
已依法進行竣工驗收和消防備案但未進行驗收備案抽查的公共集會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地室內裝修的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檔案; 以及具有防火效能要求的裝飾裝修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認證檔案和出廠證明。
檢查時限:公安機關消防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為加強消防工作,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防除結合”的消防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甘肅省中醫學院有關規定,結合單位特點,制定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More
超市消防安全培訓內容:
第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的商場、超市; 建築面積超過500的地下商場和超市; 建築面積在1000元以上的家具城、建材城、燈具城的消防安全工作,按本規定執行。 小於上述規模的商場、超市,參照本規範執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