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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管理條例》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個人破產程式,合理調整債務人、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利義務,促進信譽良好的債務人經濟再生,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第二條 居住在深圳經濟特區並連續參加深圳市社會保險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或者生活消費喪失清償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第三條 依照本條例清償債權債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公平保護、公平、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自然人債務人(以下簡稱債務人)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後,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免除其未清償債務。
第五條 適用本條例的個人破產案件,除基層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案件外,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 個人破產事務的行政職能由市人民**確定的工作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簡稱破產管理部門)行使。
第七條 建立個人破產登記制度,及時、準確地登記重大個人破產事項,依法向社會公開個人破產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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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也可以從明年3月起申請破產,但要求如下: <>
一:根據《個人破產條例》在深圳居住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市社會保障的人。 個人破產規定僅在深圳有效,需要在深圳居住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社保保險的,均可申請破產。
二:申請破產的人,只有在因生產經營、生活費用、自身資產無法償還所欠債務而喪失清償能力的情況下,才能申請破產。 由於生產經營中存在違法違紀或人員過度消費,拖欠的款項沒有辦法還清,也無法通過。
三:是的,夫妻雙方必須同時申請破產,並滿足以上兩個要求。 這考慮到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緊密性,有效地消除了夫妻一方需要承擔所有債務並申請破產而不償還的情況。
三是夫妻共同破產的申請。
四:申請破產的人將有相應的許可權依法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查清申請破產人的破產金額,剩餘債務免除前有三年的免責期。申請破產後無需立即申請破產。
只要滿足以上四個條件,就可以申請破產了,雖然申請破產後不需要還債,但也帶來了很多不便。 例如,申請破產的人不能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或金融機構的管理層職務,不能從事相關的法律和行政職務。 不僅在工作方面,而且在旅行方面,例如,你不能購買機動車,你不能旅行,你不能在商務艙、頭等艙、軟臥列車等一系列交通工具中乘坐頭等座或更多座位,你只能坐最普通的座位(任何曾經在火車上坐過硬座並且已經坐了超過的人四個小時就會知道不舒服是什麼感覺)。
即使在破產期間,也會影響孩子對高等教育的享受,因此通過各種分析,我認為有必要理性消費,考慮申請破產的後果。 這是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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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申請只在深圳有用,在深圳居住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社保的,需要在深圳居住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社保的,均可申請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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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是在深圳居住,繳納社保滿三年,因經營失敗或生活費用高昂而無償還能力,方可申請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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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真的不能經營企業,你可以申請。 如果你是深圳市民,要購買三年的社保,確實是管理不善,生活消費能力下降造成的,可以申請個人破產,但也會由相關部門評估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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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申請個人破產有兩個條件。 首先是無法償還到期的債務。
即債務人無法繼續償還債務,債務人謹慎,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或可預見的一段時間內無法償還債務等。 二是資產無力償還債務或缺乏還款能力。 債務人仍然可以貸款償還債務,但第二個條件不滿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應當包含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二)申請目的,(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單、債權清單、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工資支付情況、社團保險費繳納情況等。
第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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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個人破產有兩個條件。 首先是無法償還到期的債務。 即債務人無法繼續償還債務,債務人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或可預見的很長一段時間內無法償還債務等。
二是資產無力償還債務或缺乏還款能力。 債務人仍然可以貸款償還債務,但第二個條件不滿足。
1、銀行貸款擔保人責任的後果是什麼。
擔任銀行貸款擔保人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點:1、債務人不能或者惡意拖欠債務時,擔保人需要為債務人償還欠款; 2、債務人拒不還債的,銀行有權向法院起訴擔保人,影響個人信用; 3、債務人不償還債務,但需要承擔償還責任,如果債務過多,可能會導致破產和生活尷尬。 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裡的第三方為擔保人,包括有能力代表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2. 債務重組有哪些方式?
債務重組方式如下:
1、用資產償還債務,用現金資產償還債務;
2、從債務人的角度出發,將債務轉化為資本;
3、從債權人的角度出發,注意應收賬款轉為權益。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以減少本金、免除利息、降低利率和延長期限。 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遇到財務困難時,根據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
3. 債務危機的法律補救措施是什麼?
債務危機的法律救濟是:企業法人無力償還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二)申請目的,(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單、債權清單、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第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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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可以申請破產,在我國只有公司律師可以申請破產。 自然人無力償還債務的,債權人可以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債務。 訴訟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
《企業破產法》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缺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 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企業法人已經解散但尚未清算或者尚未清算,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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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個人債務的情況下,債務應予清償。 暫時無法清償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可以分期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到期債務不能清償,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付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清償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