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有工傷證明但沒有工傷證明,我該怎麼辦?

發布 社會 2024-03-03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員工在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時,必須提供工傷證明,即已經取得勞動能力鑑定,那麼必須是工傷。 此外,它還申請了工傷認定,並簽發了工傷證明。 工傷證明由勞動部門發給單位和當事人,雙方各乙份。

    員工可以去雇主處影印工傷證明。 用人單位不願意影印職工的,可以到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查詢檔案,並再次出具工傷證明,工傷檔案由勞動部門存檔50年。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將工傷認定申請書面通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勞動者雇主。

    勞動能力鑑定申報所需的常規材料和要求。

    1)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在表格上貼上我最近的一寸光頭**,如果單位負責,按**,蓋上單位公章;個人申請,應提供組織名稱、組織詳細位址、組織聯絡人姓名、**,並當場通知組織聯絡人。

    2)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影印件。

    3)攜帶被鑑定人的身份證原件影印件。

    4)提供完整、連續的病歷資料,其中住院需要提供住院病歷原件(持患者身份證到醫院病歷室影印病歷,同時蓋上醫院病歷管理專用印章,即病歷原件), 原件由鑑定中心保留,使用後可到病歷室再提。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診或門診病歷原件及影印件、診斷證明及輔助檢查報告原件及影印件,並保留原件以備查閱。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找單位或向社會保障局詢問。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不,工傷的鑑定和傷殘的鑑定其實是一回事,沒有工傷的鑑定,就做不到傷殘的鑑定。 確定工傷後鑑定結論的準確表述應為勞動能力鑑定等級,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下屬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分為十級,最重一級和最輕十級。

    識別程式為:

    1、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向公安信函傳喚機關提出鑑定請求。 公安機關將對受害人出具委託委託書。

    2、受傷人收到委託書後,親自到當地法醫診所,憑委託書向法醫提交了鑑定請求。 法學預科醫生接受了委託,給傷者拍照,檢查,並給出了鑑定結果。

    3、在法醫門診確診後,傷者需要等待法醫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檔案。

    4、公安機關自行領取公安局法醫出具的鑑傷證明,公安機關收到鑑定結果後告知傷者。

    5、一般而言,受害人收到傷害通知後,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傷害鑑定復議。

    6、傷害鑑定復議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法醫進行,一般情況下,鑑傷只能復議一次。 特殊情況下,受害人經復議仍不同意的,公安機關可以組織有關專家會議,協商結果為最終結果。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發生工傷,在工傷相對穩定後,有影響其勞動能力的殘疾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和工傷醫療待遇的有關材料。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考核管理辦法”。

    第八條規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關於認定工傷的決定》原件及影印件;

    2)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的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有效診斷證明、檢查檢查報告等完整的病歷資料;

    (三)勞動者居民身份證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影印件;

    4)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1. 我可以在沒有工傷證明的情況下進行傷殘評估嗎?

    1、沒有工傷證明,不能進行傷殘鑑定。 根據相關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必須提供工傷認定決定書,因此沒有工傷認定決定書,就不能進行工傷認定決定書。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設區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提供工傷認定決定書和職工工傷醫療救治情況。

    2.如何進行工傷傷殘鑑定。

    1、勞動者因工受傷,在工傷相對穩定後,有影響其工作能力的殘疾的,應當對其工作能力進行評估;

    2、勞動能力考核是指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考核。 分娩功能障礙有 10 個殘疾級別,最嚴重的是 1 級,最少的是 10 級。 自我護理障礙分為 3 個級別:

    根本無法照顧自己,大半輩子都照顧不了自己,部分生活也照顧不了自己;

    3、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應當向設區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提供工傷認定決定、職工工傷醫療等相關資訊;

    四、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三十日。 勞動能力是指有力的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五)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滿意的,可以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復鑑申請;

    6、自勞動能力鑑定結束之日起一年內,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經辦機構認為殘疾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審鑑定。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有必要看看這個簡單的基礎上做了什麼識別。 以工傷賠償為依據的,應先進行工傷鑑定,再進行工傷傷殘鑑定;如果您對工傷賠償持謹慎態度,可以直接到司法鑑定所辦理傷殘鑑定,無需經過工傷認定。 因此,在未申報工傷認定的情況下,工傷工人應進行鑑定,主要是看需要作出什麼樣的鑑定。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法律分析缺點:沒有工傷證明,就無法進行傷殘評估。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提供工傷認定和職工工傷醫療待遇的相關資料。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只要提供現有材料,可以補發,如果用人單位在工傷發生後沒有為當事人申請工傷鑑定,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向全國工傷鑑定機構進行工傷鑑定,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意賠償當事人, 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工傷鑑定結果也可以作為證據提交法院。

    如果工傷證明遺失,可以補發。 攜帶本人身份證和病歷到相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為工傷保險部門等),取得原件,影印乙份,然後請該部門在《工傷證明》影印件上蓋章,與原件同等有效。

    1.工傷證明書的內容。

    1. 雇主的全名。

    2. 員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和身份證號碼。

    3、診療過程中受傷部位、事故發生時間及職業病名稱、損傷過程及核實情況、就醫基本情況及診斷結論。

    4、認定為工傷、工傷、非工傷或者不視為工傷的工傷的依據。

    5. 結論。

    6.對認定決定不滿意的,申請行政復議的部門和期限。

    7. 作出決定的時間。

    工傷認定決定書應當加蓋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專用印章。

    2、工傷證明的有效期。

    首先,從證據法的角度來看,工傷判決的認定也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證據,馬拉法官應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審查判斷,享有是否採信的自由裁量權。 工傷保險群損法屬於社會法範疇,但對於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者,工傷保險福利仍需通過民事訴訟進行補救。

    雖然工傷決定的認定不屬於具有預判效力的證據範圍,但當事人認為,工傷裁判認定是按照嚴格的法律程式作出的一種公開檔案,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很強的證明力,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也具有預判效力。 而且一般不允許當事人爭論,但也不是絕對不可逆轉的。

    其次,從救濟角度看,當事人對尚未生效的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即使工傷認定存在錯誤,《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均未提供救濟,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只能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這最後也是唯一的補救措施不應完全關閉。在民事訴訟中,雖然不能宣告工傷認定無效,但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報告工傷無事故證明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將書面通知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交通事故認定補充證明,等到取得交通事故認定後,再依法為當事人辦理工傷認定。 事故證明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才需要掩埋的材料。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僱傭關係(包括事實僱傭關係)的證明;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資訊。

    申請工傷認定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將需要補充、更正的全部材料書面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按照書面通知要求補充、更正材料後,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申請。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如果我沒有工傷證明,我該怎麼辦?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要求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

    工傷雇員或其直系親屬或工會組織 –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雇員或其直系親屬或工會組織可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申請工傷認定所需材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工傷認定只是一種激烈的朋友形式;(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僱傭關係(包括事實僱傭關係)的證明;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資訊。 申請人提供的工傷認定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更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按照書面通知要求補充、更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根據審查需要,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業病的診斷和診斷糾紛的鑑定,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鑑定的人員進行調查核實。 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但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公司不願意,也可以自己申請或請親戚幫忙申請,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及時,因為工傷認定申請是有時間限制的,逾期可能會導致無法辦理,影響後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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