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有時間限制嗎,工傷鑑定的有效期是多久?

發布 社會 2024-02-09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首先,糾正你的陳述:應該是工傷的“認定”,而不是工傷的“簽字”。

    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域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省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處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撫卹金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費用。

    為了安全起見,建議您到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具體諮詢,以免出現錯誤。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有兩種型別的情況;

    1.勞動者在事故中受傷或者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工作;

    2.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對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進行工傷認定。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如果超過時效,訴訟時效為 6 個月。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經復鑑、複審有效。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書和工傷職工醫療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滿意的,可以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鑑定委員會提出復鑑申請。 最終結論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評價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評價結論。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束之日起一年後,受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其殘疾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複審鑑定。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工傷傷殘鑑定的訴訟時效一般為30日。 用人單位應當在上述時效期限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工傷事故; 用人單位逾期未申報的,勞動者可以在一年內報告工傷。 如果受傷後有影響工作能力的殘疾相對穩定,則此時應進行工作能力評估。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21條.

    勞動者因工受傷,在受傷情況相對穩定後,有影響其工作能力的殘疾的,應當對其工作能力進行鑑定。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鑑定的訴訟時效一般為60日; 但是,當事人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書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應當在十五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但是,用人單位提交工傷認定的訴訟時效為30日以內,勞動者提交工傷認定的訴訟時效為一年以內。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書面通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認定工作,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

    根據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結論,需要根據工傷認定作出決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認定期間,中止認定工傷認定的期限。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將勞動能力鑑定結論記錄在案,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和工傷醫療待遇的有關材料。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接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 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的結論; 必要時,可委託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協助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能力鑑定結果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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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能力鑑定結果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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