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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解釋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用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向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的, 不動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不動產應當在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不動產歸產權登記當事人所有,尚未償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當事人的個人債務。 離婚時,登記產權的一方應當補償另一方共同償還貸款和婚後雙方相應增加的財產價值。
《婚姻法》第三解釋第七條規定,父母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視為僅贈與子女之一。 不動產應被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父母雙方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該不動產可以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認定為雙方共同所有。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婚前一方租用的、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如果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三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夫妻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以父母一方的名義購買房屋參與房屋改造,產權登記在父母一方名下,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房屋的。離婚時,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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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房子是婚前買的還是婚後買的? 如果在婚前購買,房子是你的個人財產。 如果婚後購買,房屋是共同財產。 你肯定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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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賺的錢是共同財產。
婚後償還的部分財產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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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的這一條款“法院可以裁定不動產屬於產權登記的一方”,保留了婚前購房並支付首付款的一方的房屋所有權,沒有問題。 怎麼說房產證上的名字“不算”?
該條的其他規定是給予婚後參與還款的另一方的補償,這也是正確的。 你不能過河拆橋而不認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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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婚前一方租房,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宜春河坊名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當事人不能就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的價值和權屬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如果雙方主張房屋的所有權,並同意通過競標獲得房屋,則應允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應根據市場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如果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則根據雙方的申請拍賣房屋,並分割收益和收益,如果雙方對離婚時尚未獲得所有權或全部所有權的房屋發生爭議,協商失敗, 人民法院不應當對房屋的歸屬作出判斷,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當事人對房屋的使用作出判斷。當事人按照規定充分取得房屋所有權後,發生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在雙方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則該出資應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給雙方。
婚前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獲得的財產。 配偶一方的婚前財產,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有形的還是非當代的,只要是合法取得的,都受到法律保護。 判斷是否為婚前財產的關鍵是該財產是在婚前獲得的。
如果財產是在婚前獲得的,即使該財產在婚後實際占有,該財產在婚前也是個人財產。 例如,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接受了繼承權,婚後分割了遺產,雖然繼承權實際上是在婚後獲得的,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獲得,因此應當認定為婚前一方的財產。 此外,配偶一方的婚前財產不會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以雙方協議的方式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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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了不動產買賣合同,用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申請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則該不動產在離婚時可以認定為不動產所有人的個人財產, 貸款中尚未償還的部分,應為擁有不動產權的人的個人債務。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約定將一方擁有的不動產贈與另一方,一方在轉讓不動產權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責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除非公證已經完成。父母一方婚後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投資人子女名下,可以視為贈與其中一方子女,不動產視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父母雙方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產是父母雙方按照出資份額共同擁有的,但有證據證明是贈與一方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8條.
夫妻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向另一方請求賠償,另一方應給予賠償。 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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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問題處理如下:夫妻結婚後共同購買的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和婚後單獨購買的房屋是一方的個人財產,歸一方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1063條.
以下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2015年新《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如下: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 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 當婚姻登記機關確定雙方確實願意,並且子女和財產問題已得到妥善處理時,簽發離婚證。 >>>More
新修訂的《婚姻法》規定:
如果婚前財產被視為“共同財產”,雙方必須達成一致。 相關司法解釋還規定,婚前個人財產不得因婚姻存續而轉為共同財產。 事實上,這廢除了此前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婚姻存續八年,婚前的個人財產(不動產)視為共同財產”的規定。 >>>More
法律分析:《民法典》新增了一方故意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法院可以判令一方少分割或者不分割財產,同時增加一方患重病,另一方不願支付醫療費用的情形, 法院可以少分割或不分割共同財產。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