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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故意性是預見到有害結果可能會發生或可能不會發生,並對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
過度自信的過錯是指一種心理態度,即乙個人的行為可能會產生對社會有害的後果,但又容易上當受騙,可以避免這種後果。
過度自信的疏忽與間接意圖相似,因為兩者都認識到有害結果的可能性,並且都不希望有害結果發生,但兩者之間存在差異。 從本質上講,間接意圖反映了對社會關係的積極蔑視,而過度自信的疏忽反映了對社會關係的被動和無保護態度。 這種本質差異反映在他們各自的認知和意志因素上。
首先,間接意圖是“明知”有害結果可能發生; 過度自信的錯誤是“預見”有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 “知道”比“預見”更具體、更全面。 其次,間接故意是為了實現其他犯罪意圖或非犯罪意圖而實施該行為,而不考慮是否可以避免有害結果的發生; 過度信任的疏忽是因為有必要避免有害結果的發生; 最後,間接故意是允許傷害發生,結果的發生符合行為人的意志; 過度自信的疏忽不希望或允許有害後果的發生,而後果的發生違背了肇事者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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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張明凱先生的書第2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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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故意過失和過度自信過失在認知和意志因素上都存在差異。 首先是認知因素,間接意圖的疏忽和過度自信雖然預見了行為有害結果的可能性,但對銀石是否會轉化為現實的可能性的估計是不同的,間接意圖心理學對轉化為現實的可能性沒有錯誤的認識和估計, 並且不認為這種可能性不會轉化為現實,因此在可能性轉化為現實的情況下,即有害結果的發生,行為者的主觀認識與客觀結果之間沒有誤差。主觀和客觀是一致的。雖然有這種心理的人也預見到有害結果的可能性,但他主觀上認為,由於他自己的能力、技術、經驗和一些舊條件,當他進行行為時,有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不會轉化為現實,也就是說,他對可能性轉化為現實的客觀事實有錯誤的認識。
在有害結果的情況下,其主觀和客觀是不一致的。 第二個是意志因素,介於兩者之間。
雖然故意疏忽和過度自信的疏忽都不希望發生有害結果,但深入調查表明,他們對有害結果的態度仍然不同。 間接故意的肇事者雖然不希望結果發生,但他並不反對有害結果的發生,因此他不會依靠任何條件和措施來阻止有害結果的發生,而是會放任不管,故意讓有害結果發生。 過度自信和疏忽的行為者,不僅不希望有害結果發生,而且不讓有害結果發生,而是希望有害結果不發生,希望避免有害結果的發生,即拒絕和反對有害結果的發生。
在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有害後果的情況下,行為人仍然有信心能夠避免有害結果的發生,因此進行這種行為時,他必須依靠某些他認為可以避免有害結果發生的因素,例如行為人自身能力等因素, 如行為人自身能力,如他人的行為防範,以及客觀條件或性質等有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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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1.間接意向性:是指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對社會產生有害結果,並允許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立花天空。
2.過度自信的疏忽:是指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對社會產生有害結果,但又輕信到足以避免,導致有害社會結果的心理狀態。
2)差異:1、意志因素不同:一般來說,過度自信的疏忽和拒絕都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間接和故意不排除對社會有害的後果的發生。
2.認知因素不同:在過度自信過失的情況下,行為人雖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但未必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但是,肇事者認為,由於主觀和客觀條件都比較好,在他看來,造成有害社會後果的可能性很小; 在間接意圖的情況下,肇事者通常不會預見到哪種可能性更大。 "
疏忽疏忽和過度自信疏忽之間的區別。
過度自信過失與過失過失的比較:過度自信過失表現為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對社會產生有害後果,同時又容易上當受騙,避免了有害後果的發生; 疏忽過失表現在行為人的心理態度上,他應該預見到他的行為可能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由於疏忽而沒有預見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但由於疏忽和未能預見,或者那些已經預見到並相信可以避免的後果,從而發生這樣的結果,則屬於過失罪。
只有犯有過失罪的人,如果法律有規定,才應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間接故意和疏忽有什麼區別。
間接故意與過失的區別在於,過失對有害結果的發生是不可取的,間接故意對有害結果的發生或不發生沒有希望。 兩者的差異主要體現在構成因素的差異上:兩者在理解程度上還是有區別的。
《刑法》第14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希望或者允許這種結果發生,從而構成犯罪的,即構成犯罪。 故意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第15條. 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但由於疏忽和未能預見,或者那些已經預見到並相信可以避免的後果,從而發生這樣的結果,則屬於過失罪。 只有犯有過失罪的人,如果法律有規定,才應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過失罪】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後果,因疏忽而未能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並且容易上當受騙,認為盲目可以避免的人, 是過失罪。
只有犯有過失罪的人,如果法律有規定,才應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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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間接故意與過度自信過失的區別主要包括:在間接故意中,行為人希望有害結果發生; 在過度自信的疏忽的情況下,肇事者不希望發生有害結果。
《刑法》規定,明知其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希望或者允許其發生,從而構成犯罪的,構成故意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希望或者允許這種結果發生,從而構成犯罪的,即構成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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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志因素不同:一般來說,過度自信的疏忽會拒絕並肩相遇的結果,從而危害社會; 間接和故意不排除危險運氣的發生,並談論危害社會的後果。
2.認知因素不同:就過度自信的疏忽而言,行為者雖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但未必會產生傷害盲人社會的結果; 在間接意圖的情況下,肇事者通常不會預見到哪種可能性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