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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支票的用途欄應根據實際用途填寫,可以填寫:準備金、差旅費、工資、人工費等。
現金支票內容:
1)支付單位和開戶銀行;接收單位的名稱。
2)付款金額。
3)資金的使用。
4) 簽發日期。
5)付款單位的簽名。
6)背書和背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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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臨時存款賬戶的客戶,如需要支付工資、差旅費、儲備金等,可使用現金支票向銀行提取現金。
因此,一般情況下,現金支票的用途欄只能填寫“支付工資、差旅費和準備金”,而“準備金”通常填寫得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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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於5萬元的,填寫“儲備金”,大於等於5萬元的,單位需在“大額提款申請”中填寫“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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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編寫儲備金或員工差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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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貼、工資、差旅費(大額需要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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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現金支票用途一欄的填寫有一定的限制,一般填寫“準備金”、“差旅費”、“薪金”、“人工費”等,具體應填寫的專案因金額不同而有所不同。 各行對不同型別資金的提取都有自己的限額,最高限額一般為5萬元。
對於儲備金的提取,可以寫在2萬元以下; 差旅費、工資在2萬元以上;如果取款超過銀行限額,您必須提前向銀行申請,並經批准和批准後方可取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流通票據法》第八十四條 支票必須記錄以下專案:(1)“支票”字樣; (二)無條件付款委託;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姓名; (五)出票日期; (6)出票人的簽名。
如果支票上未記錄前款規定的專案之一,則支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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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支票的填寫規則如下:
1、現金支票有一定的限制,一般填寫“儲備金”、“差旅費”、“工資”、“人工費”等;
2.轉賬支票沒有具體規定,如“付款”、“**手續費”等。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票據,受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看到支票時無條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 同樣,支票制度也適用於匯票的有關規定,因此只引入了與匯票不同的支票的特殊規定。
檢查的特點表現在:
1、支票是委託**,但支票的付款人是特殊的,必須是具有支票存款業務資格的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2.中國的檢查只有抽查,沒有檢查的受理制度。
支票的特點包括:
1、使用方便,程式簡單靈活;
2、支票的及時付款期限為自簽發之日起10天;
3. 支票可以背書和轉讓,但用於提取現金的支票不得背書和轉讓。
不記名支票,也稱為空白支票,支票上不記錄收款人的姓名,只寫“付款人”。 持票人無需在支票背面簽字即可取款。 此支票僅在交貨時轉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流通票據法
(一)票據持有人對票據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兩年內。即期支付的匯票和本票自簽發之日起兩年;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應自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
c)對前手的追索權持有人,自拒絕接受或者拒絕支付之日起六個月內;
4)自和解之日或訴訟之日起三個月內,對前手的追索權持有人。
票據的簽發日期和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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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支票可用於寫入儲備金、差旅費、工資、還款等。
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
第五條 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
1)員工工資和津貼;
2)個人服務報酬;
(三)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個人的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各類獎金;
(四)國家規定的個人各類勞保、福利費和其他費用;
5)向個人購買農副產品等物資的價格;
6)商務旅客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零星支出低於結算門檻;
(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費用。
前款規定的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 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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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臨時存款賬戶的客戶,如需要支付工資、差旅費、閒錢,可使用現金支票向銀行提取現金。
因此,一般情況下,現金支票的用途欄只能填寫“支付工資、差旅費和準備金”,而“準備金”通常填寫得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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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目的通常是收取儲備金或差旅費。 仿現金支票存根的目的是寫準備金,差旅費填入差旅費。 無論如何,填寫你使用它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