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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改制後員工的經濟補償是多少?
1、職工遣散費標準應與勞動關係終止前12個月內企業正常生產條件下的平均月工資相一致; 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不超過3倍的標準確定; 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確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遣散費的計算]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2. 在什麼情況下應向雇員支付遣散費?
經濟補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 具體來說,它包括以下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終止事實勞動關係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資或者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的;
7、因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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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員工遣散費問題,涉及遣散費標準。 根據改制單位的性質,其員工的身份也不同,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遣散標準也不同。
(一)國有企業職工經濟補償總標準對於按照正常程式改制的國有企業,按照財企2002年第313號檔案的精神,企業支付的經濟補償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標準的規定執行;無標準的,按勞動部1994年發文第481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雖然各地出台的經濟補償標準有一定程度的差異,但其主要規定參照勞動部1994年旗三文第481號的有關規定。 勞動部頒布的第1994號檔案第481號規定,工人應根據在雇主工作年限,在雇主每工作一年,應支付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遣散費。
工作時間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的費率支付遣散費。 遣散費工資計算標準是指勞動者在企業正常生產條件下,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月工資。 其中,員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 如果員工月平均工資為企業平均月薪的3倍或3倍以上,可按不超過企業平均月薪3倍的標準計算支付。
虧損企業經營者也應遵循上述措施。
2)破產企業職工遣散費標準國有企業資不抵債,不再具備繼續生產經營的條件,可以申請破產,但《破產法》未將職工遣散費的支付納入破產企業法定償付範圍。根據《關於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轉聘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的有關規定,試點城市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費用,從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支付破產企業依法取得的權利,不足部分從其他破產財產處置所得中撥付,可以列入第一償付順序。安置費標準原則上按破產企業所在試點城市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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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改制企業職工經濟補償。
1)國有企業改制為非國有企業,新企業能夠提供相應工作崗位,員工原勞動合同轉入新企業繼續履行的(原勞動合同未履行3年的,延長至3年), 原企業不支付經濟補償,原企業員工工作年限連續按新企業工作年限計算。新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解除的有關規定,連同勞動者在原企業和新企業的工作年限給予遣散費。 遣散費由原企業或其出資人與新企業根據員工在原企業和新企業的工作年限分階段支付。
原企業或者其出資人可以與新出資人約定,由新企業支付遣散費。 原企業或者其投資人應當與新投資人或者新企業協商簽訂協議,明確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的有關事項。
2)國有企業改制時,新企業不能為原企業員工提供相應工作崗位,或者原企業員工不願參加改制自行求職的,原企業應當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3)對於改制後的法人企業,因國有股權變動導致企業性質由國有變為非國有的,企業不能繼續為員工提供相應崗位的,企業應當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法支付經濟補償;企業繼續為其員工提供相應崗位的,企業和員工均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4)企業改制經濟補償標準。員工在企業每工作滿一年,應當給予相當於乙個月工資(指終止勞動關係前12個月的平均月薪)的經濟補償。 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
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不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準支付。 可以看出,改制中的遣散費主要是為了保障員工的生活,如果你是國民所有制身份,如果你買斷身份,可以有14年的經濟補償,超過6個月可以算作一年,如果你是受僱員工, 適用{勞動法},賠償不得超過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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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按照正常程式改制的國有企業,每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給予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工作時間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的費率支付遣散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照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的經濟補償。
這兩天出門學習,內容是變形蟲商業模式,來自日本所謂的“管理聖人”稻盛一夫,大致的方法是將每個部門劃分為獨立的會計單位,部門之間的交易,讓每個部門清楚自己每天消耗了多少水電物業費等成本,創造了多少利潤, 讓每個人都有以利潤為中心的經營意識。這已經不是第一次學這門課了,對於這些外來的東西,我一直很謹慎,不是說不好,而是說它不完全適合,而且國內大部分軟體公司對阿公尺巴沒有深刻的了解,所以最好找一家有管理理念的諮詢公司(和英, 道成志舉等)或者是有實際案例的管理軟體定製廠家(天靈、H3等),畢竟我們不可能是小白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