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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權利是指法律允許和保護法律主體能夠做或不做某些行為,並要求他人相應地做或不做某些行為。
權力是指特定主體(包括個人、組織和國家)在其職責範圍內對社會或他人所擁有的強制和支配權力。
公平是指符合法律的權益。 有公民、法人等的合法權益。
2.“權力”在於其主體的特殊性,是特定組織所擁有的強制力,一般與國家的公共權力有關。
“權利”是法律賦予的,是一種可以要求對方“必須做”或“不能做”的力量,但相對來說更個人化,不需要特定的身份。
例如,如果乙個人有保護自己的生命和財產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那麼這個“權利”所指的利益就是生命和財產的“權利”。
3. 權利是個人為此目的滿足個人需要的權利。
權力是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為維護公共利益而行使的權利。
權益是指受法律保護的公民的權益。
1)業主不同。
權利由公民個人掌握,權力是國家專門機關和公職人員履行職責的權力,權益包括前兩者。
2)內容不同。
權利強調個人利益,權力強調強制或管理,權利和利益兩者兼而有之。
3)指向的物件不同。
權力物件是平等的,權力是不平等的,既有權利又有利益。
4)法律的要求不同。
權利可以放棄,權力是工作和責任,不能放棄,權益上的權利可以放棄,權力部分不能放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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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為主體與行為屬性不同。 權益主體一般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 權力的主體只能是被授予權力的國家機關及其具體工作人員。
根據其行為的性質,權利行為一般是民事行為和社會政治行為; 權力行為一般是屬於趙氏公務的立法、行政、司法等行為,是一種公共權力。
2.強制性是不同的。 權利、利益和權力對對方都是強制性的。 權力的強制是直接的,而權力的強制是由權力調解的,是間接的。
3.法律地位不一樣。 權利和利益可以由權利人單獨享有,可以作為特定對應物的權利,也可以作為一般對應物享有。
權力是乙個政治概念,是乙個國家權力分配的方式,由掌握國家權力的國家機關或工作人員擁有。
權利是乙個法律概念,指的是法律賦予人們做什麼或不做什麼以及要求他人做什麼或不做什麼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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