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散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發布 社會 2024-03-02
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勞動合同法》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條件且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根據這一規定,雇主同意續簽僱傭合同並維持或改進僱傭合同的條款和條件。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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