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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大陸,拘留分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 被行政、司法拘留的人一般羈押在看守所,被刑事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羈押在看守所。 《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首次受到強制措施後,有權委託律師會見、通訊,辦案機關有義務在第一次訊問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委託律師; 並就是否聘請律師進行辯護徵求他們的意見。
《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 看守所保障被拘留人在羈押期間與被羈押人聯絡、會見的權利。 被羈押人應當遵守看守所關於通訊和會見管理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會見被羈押人,應當持有有效身份證件。
被羈押人委託會見被羈押人的律師,還應當出示律師執業證明、律師事務所證明、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看守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和憑證,填寫會見被羈押人登記表,及時安排。 因此,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間,家屬不得探視。
在行政或司法拘留期間,允許家屬探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批准,其他辯護人也可以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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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你來說不能準確。
不同地方的管理不同,人與人不同,權力掌握在別人手中。
案件性質不同,結案方式也不同,怎麼解釋?
但如果不涉及案件(定性內容、供述、供述、資訊流通等),結果應該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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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看守所羈押期間未經許可不得探視。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 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後需要改變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責令其逃避偵查、起訴、審判,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隨傳票到場的強制措施, 他們不會被拘留或暫時解除拘留。
《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在拘留期間,罪犯經辦案機關同意和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聯絡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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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家屬不得會見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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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這是不允許的,但家屬可以將衣服和生活用品交給看守所工作人員,交給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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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經批准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可以探視,並應當事先提出申請。
《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 羈押期間,罪犯經辦案機關同意,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聯絡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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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拘留期間,罪犯的家屬也可以探視,這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家屬可以探望犯人,這是我國法律對人民非常人道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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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刑事拘留期間,家屬可以探望犯罪嫌疑人,但有固定的時間和成員,所以這些都是安排好的。 你可以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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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在刑事拘留期間,未經許可,家屬不得探視。 但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明確規定並保護了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與犯罪嫌疑人溝通的權利。
比起單純的家屬探訪,余翔的刑事律師團隊告訴我們,在刑事拘留期間,律師可以幫助家屬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查閱卷宗,根據事實和證據出具專業的法律意見書,向檢察院申請取保候審。 探訪不是關鍵,才是“把人撈出來”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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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事拘留後,家屬不能探視,但可以聘請律師作為辯護人會見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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