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離婚要辦理什麼手續

發布 社會 2024-03-16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如果夫妻關係破裂無可挽回,有兩種方式可以離婚,協議離婚,或者通過法律程式起訴離婚。

    1、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協商達成協議,雙方直接到戶籍所在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2、起訴離婚: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不能達成協議,只能通過法律程式起訴離婚,如果起訴離婚,一般情況下,一審法院不會准予離婚,只有六個月冷靜期過後,才會再次起訴離婚, 二審法院通常會准予離婚。

    希望給您的回覆對您有所幫助。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目前離婚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與民政局協議離婚,即夫妻雙方到民政局辦理離婚協議,然後辦理離婚登記。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離婚有30天的冷靜期。

    第二種方式是訴訟離婚,即一方為原告,另一方為被告,通過訴訟獲得離婚。

    方法都是法律規定的,效果是一樣的,最終的結果是可以達到離婚的目的。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現在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去民政局同意離婚,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到民政局辦理,經過30天的冷靜期後,他們去民政局拿到離婚證,另一種是去法院提出離婚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您好,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後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訴訟離婚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判決准予離婚,判決生效,解除婚姻關係。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如果雙方達成共識而沒有異議,他們可以同意離婚。 如果雙方對財產或贍養費有異議,他們可以提出離婚。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可以去民政局同意離婚,也可以去法院提出離婚。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 二是起訴離婚。 如果夫妻雙方達成協議,可以到婚姻登記處協議離婚,這是最經濟、最方便的方式。

    兩人只需攜帶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個人兩寸光頭**等材料即可。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79條是關於訴訟離婚的規定,內容如下: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宗族早婚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法律分析:1如果雙方自願離婚,請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然後申請離婚,並攜帶雙方簽署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辦理登記手續。

    婚姻登記機關自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未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證,經婚姻登記機關確定雙方確實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費等事項達成共識, 辦理財產和債務的,應當登記並簽發離婚證。

    2.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狀,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人; 被告人應當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狀,並提交相關證據等待審判。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無效,法院應准予離婚,並出具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1080條。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2)當事人的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除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證明和證明材料外,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示本人的有效通行證和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示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置等事項協商達成意見。

    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憑戶口簿或者身份證向原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核實並確認屬實的,應當向當事人補發結婚證或者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0條至第1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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