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時如何處理債務,破產重整中債務如何處理

發布 財經 2024-03-25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對於債務人的破產,如果擔保人連帶擔保,無論債務是否到期,債權人申報的破產債權都算作到期,債權人可以也可以不參與破產分配。 債權人參與破產分配的,可以向擔保人追討其未清償的債權; 如果債權人不參與分配,債權人可以向擔保人追討所有債權。 但是,如果債權人的權利未到期,如果債務提前到期,擔保人可以拒絕債權人關於擔保債務也提前到期的請求。

    對於債務人破產,擔保人承擔一般擔保的,無論債務是否到期,債權人均應申報破產債權人的權利,債務未到期的,應先通過破產程式清償債權,償還不足的,可以向擔保人追償; 如果債務到期,其債權就像連帶擔保債權,可以直接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在連帶責任的擔保人破產的情況下,債權人的權利到期的,債權人可以向保證人或債權人主張權利,擔保主張與其他普通債務的主張沒有什麼區別。 如果索賠沒有到期,則爭議相對較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在擔保合同中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由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屬於一般擔保。 一般擔保的保證人可以在主合同糾紛未審理、未仲裁,債務人財產仍不能依法履行義務之前,拒絕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一)債務人住所發生變更,造成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重大困難;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根據新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的規定,債務人到期債務無法清償,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付能力,或者存在明顯喪失償付能力的可能,可以提出重整申請, 與人民法院和解或破產清算。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要求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制定重整計畫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人民法院批准,債務人負責重整計畫的實施,管理人監督重整計畫的實施。

    重組計畫對債務人和所有債權人均具有約束力。 重整計畫執行完成後,債權人可以按照重整計畫規定的同類債權人權利的清償條件行使其權利。 按照重整計畫減少或者減少債務的,債務人自重整計畫執行完成之日起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但是,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畫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裁定終止重整計畫的執行,宣告債務人破產。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一般來說,公司的債務必須由公司承擔,股東不會承擔公司的債務,因為股東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所謂有限責任,是指公司成立時,股東必須全額繳納出資,並按照公司章程約定的股權比例取得股權。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破產重整的債務處理由破產重整方案確定。 法律規定,在重組期間,債務人特定財產上的擔保權的行使中止。 但是,擔保物有可能受到損害或者價值大幅降低,足以危及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恢復擔保權的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

    在重組期間,債務人特定財產上的擔保權的行使被暫停。 但是,擔保物有可能受到損害或者價值大幅降低,足以危及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恢復擔保權的行使。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經營而借款的,可以為貸款提供擔保。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破產重整債務清算後償還。 債務人在破產後對債務進行重組的,如果擔保人承擔一般擔保,債權人無論債務是否到期,都應申報破產債權。

    未到期的,應先通過破產程式償還債務,不足的可向擔保人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後,應當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拖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喪費,應當轉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報酬;(二)破產人未繳納前款規定的社會保險費和破產人所欠的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按同一順序清償債權的,應按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我國《股權****規範意見》規定,一般情況下,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在債務人宣告破產前,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債務人或者投資者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 原國有企業轉為公司時,需要理清原企業的債權和債務。

    原企業的債權債務由重組後的公司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 國有企業轉製為公司,必須按照法律和行政機關規定的條件和要求改變經營機制,逐步清算資產,核實資本,界定產權, 並清除其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

    《關於規範股份管理的意見》第十一條 **** 原國有企業改制為公司時,應當清償原企業的債權債務,由重組後的公司承擔原企業的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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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回答2024-03-25

一是企業不能清償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付能力的,債權人、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投資者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 其次,法院受理案件後,將指定管理人並通知已知債權人,並宣布未知債權人的通知。 法院應當確定債權人宣告債權的期限,確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時間和地點; 第三,債務人自法院作出重整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畫草案,經債權人會議批准並經法院批准後正式進入重整計畫的執行程式。 最後,如果重組方案的執行期屆滿,債務人完成執行,公司恢復到良好狀態,則重整程式完成,公司恢復正常經營。 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畫的,法院應當根據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裁定終止重整計畫的執行,宣告債務人破產。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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