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應收賬款質押合同,什麼是應收賬款質押?

發布 財經 2024-03-16
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在法律上,應收賬款是債權,應收賬款質押是權利質押。 就《擔保法》第七十五條承認的可以質押的權利種類而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證也是一種債權。 這些債權與普通應收賬款債權的區別在於,這些債權由於某些書面檔案作為記錄而具有定性、固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具有物化性質。

    但是,由於普通應收賬款債權不具有與陳述類似的權利證明,在權利的公示、權利的期限和金額、支付方式等方面仍存在不確定性,因此質押標的物存在一定的缺陷。 但是,《國安法》第七十五條第四款關於“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的規定,為普通應收賬款債權質押的合法性留下了空間。 從國外立法的角度來看,應收賬款作為普通債權人設立質押的權利,也受到德國、瑞士等許多國家的立法。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應收賬款質押是一種融資次級擔保方式,在應收賬款質押擔保的基礎上,可開展貸款、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等銀行融資業務。

    1)匯票、本票、支票;

    2)債券和存款證;

    3)倉單和提單;

    4)可轉讓的**股份和股權;

    5)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財權中的財產權;

    vi) 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應收賬款可以質押,屬於法律規定可以行使質押權的,應收賬款質押的,質押權在質押登記時確立,質押後不得轉讓應收賬款,除非出質人與質押人協商商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條 應收賬款質押的,質押應當在質押登記時成立。 應收賬款質押後,除出質人與質權人約定的外,不得轉讓。 質權人通過轉讓應收賬款取得的價款,質權人應當清償債務或者提前存入質權人。

    第四百二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保證債務履行而將其動產質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質押按照當事人約定實現的,債權人有權優先清償動產。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質權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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