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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如下:
1.現代漢語,通常表述為“制定法律法規”,強調行為的結果; 很少用於“制定法律法規”,而“制定法律法規”是指起草法律法規草案的過程,不一定成熟,強調行為。
2、“制定法律、法規”與“制定法律、法規”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制定”與“制定”這兩個詞的區別上。
1.“制定”和“制定”的相似之處在於,它們都是動詞,都具有創造和制定的意思。 區別在於,“配方”是動態補充型,“配方”是聯合型; “制定”側重於做出最終決定,使其完全確定,而“制定”側重於建立、起草,然後從頭開始制定。 “制定”往往與政策、法令、指導方針、路線等相配,“制定”往往與計畫和方案相配。
2.如果你查閱《現代漢語詞典》等參考書,你會發現對“制定”的解釋是“通過一定的程式制定法律、程式、計畫等”; 對“制定”的解釋是“創造和制定”。 撇開它們相同的語素“系統”不談,讓我們看看不同的語素“ding”和“ding”:“ding”表示決定,確定,具有完成的意思,並強調動作的結果,可以看出它與“has”一起使用,類似於英語時態中的“完成時態”。
例如,當我們對前輩的作品進行編纂或整理時,在一定時間內就已經整理好了,最終確定並準備出版的書被稱為“定版”。 “set”一詞具有“打算”的意思,不一定形成最終結果,並強調行為的過程,一般不能與“has”一起使用,類似於英語時態中的“進行時”或“將來時”。
例如,根據《建議》的精神,我們認真聽取各方意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畫綱要(草案)》。 見朱鎔基總理在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的報告);
中國是否應該制定西部大開發法“一時間成為討論的熱點。 (見《中國市場經濟報》2001年3月15日第2版)。
前者的“確定”是指決定、確定性、完成的意義,強調更多的是行為的結果; 後者的“集合”具有“提議”的意思,未必能形成最終結果,更強調行為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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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制定法律的立法機關,法律、法規的制定由專家學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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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規的區別。
一、法律法規的區別:
(一)法律的制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完成,法律法規的制定可以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部級主管機關完成;
2)法律效力不同,法律效力一般高於法規效力,與法律相牴觸的法規在實際試行中以準;
3)空間效應不同,地方性法規只能在某地生效,其他省市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法律的空間效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範圍內;
4)調整範圍不同,法律的調整範圍可以涉及多個方面或多個內容,法規的調整範圍一般是社會生活的乙個具體方面或特定內容。
2.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第九十七條。
變更或者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特別法規和規章的權力是: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變更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違反憲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特別條例;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政法規,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違反憲法和憲法的行政法規。
2. 法規和法律有什麼區別?
1.我國的法律體系由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組成。 下級法律低於上級法律,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行政法規由***制定,其法律效力低於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由省人大或者大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經省人大批准,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其法律效力低於行政法規; 部門規章由**部委制定,其法律效力低於地方性法規。
2. 法規是法律的名稱,而不是法律的型別。 規章是國家制定或者批准的規範性法律檔案,規定了某一機關的某一事項或組織、職能和職權,也指某一團體制定的章程。 它具有法律效力,是依照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服從於法律的規範性檔案。
3.自治條例和特別條例:由本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自治區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並生效; 自治州、自治縣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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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等級不同,即法律地位和等級不同。 2、立法權限不同,監管許可權更高。
3、立法程式不同,法規由享有立法權的部門制定。 4、司法實踐中的法律效力不同,可以以法律法規作為判斷的依據。 規章分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行政法規由憲法和法律草案確定徵求意見,地方性法規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地區情況和需要制定。
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區規章,規章屬於憲法、法律、規章等指導下的具體行政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五條依照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一)為實施法律規定而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2.憲法第89條規定的行政權力事宜。 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事項,已制定的行政法規,首先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作出決定,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應當及時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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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法規”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們的立法權和法律效力是不同的,不應混淆。 “法律”,在我國,特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按照立法程式,簽署並公布的****規範性檔案,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一般用“法律”字名副其實,如刑法、民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 等。
《條例》是規範性檔案,其法律效力相對低於憲法和法律。 《條例》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一是第一部門及其下屬部門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制定和公布的行政法規,又稱行政規章; 二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和頒布的地方性法規; 三是大城市(省會城市、省會城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經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必須實施)。 《條例》一般稱為《條例》、《條例》、《規章》、《辦法》,如《徵兵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條例》等。
法律依據:《憲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憲法相牴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軍隊、一切政黨、一切社會團體、一切企事業單位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 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享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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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布或者批准,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規頒布或批准,具有很強的法律效力。 該政策不可強制執行,僅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
1.表述主題不同。 法律法規由立法機關(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政策由共產黨黨委制定。
2.開發程式是不同的。 制定法規的程式是法律規定的,比較嚴格,而政策沒有嚴格的冰雹和洩漏制定程式。
3.穩定性是不同的。 法律法規一經制定,不經法律程式就不能隨意廢止,具有很強的穩定性,政策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化。
4.調整物件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條對所有犯罪人一視同仁。 任何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屬於犯罪行為的,依法定罪判刑;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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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法律”和“法規”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們的立法權威和法律效力是不同的,如果不坦白理解,就會混淆。 “法律”,在我國,特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按照立法程式制定、簽署和公布的規範性檔案,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一般用“法律”字名副其實,如刑法、民法典、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六條 如新潭 第十五條 *** 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一)為實施法律規定而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2.憲法第89條規定的行政權力事宜。
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事項,已制定的行政法規,首先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作出決定,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應當及時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第六十六條 法制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總體工作部署,制定年度立法計畫,報批。 國務院年度立法計畫中的法定事項應當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立法計畫、年度立法計畫相聯絡。 法制機構應當及時跟蹤了解各部門實施立法計畫的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
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應當報專案啟動。
法律分析: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裝置及相關場地進行維修、維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活動。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More
必須支付社會贍養費,主要是因為你已經進入了家庭,這意味著你已經承認孩子是你的孩子。 也就是說,你是超生的。 如果你非要說它是否合法,它是不合法的。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