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後還能退房嗎?

發布 社會 2024-03-29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1、已簽訂預售合同的房屋仍可退貨,但應根據搬出原因明確劃分買賣雙方的責任。

    2、如買方主動違反協議相關內容,買方應按照合同內容的相關賠償比例向開發商支付違約金。

    3、賣方違約的,應按照簽訂的購買協議的有關規定追究開發商的責任和賠償。

    4、購房合同已向房管局備案的,開發商和買方需要到房管局申請登出購房合同備案手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具體操作慣例,退房條件主要包括約定條件和法定條件。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簽訂預售合同後,房屋可以退款,但可能面臨違約責任,如果有法定或約定的終止條件,可以直接退款。 如因賣方違約或欺詐原因想搬出,可直接主張解除合同。 如因自身原因想退房,需承擔違約責任。

    房屋買賣合同一經簽訂,無法定無效理由,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因一方違約導致對方當事人的人身權益或者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受害方有權選擇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四百五十八條 基於合同關係等的占有,以及不動產、動產的使用、所得、違約責任,應當按照合同的規定執行; 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請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1、因不可抗力導致購買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

    2、賣方明示違約。 在履約期屆滿前,如果房屋出賣人以自己的行為明確宣告或表明其不會履行主債,即出賣人明確表示不會交付房屋,則買方有權解除合同。

    3. ** 然後抵押。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如果出賣人未告知買方將房屋抵押給第三方,導致買方購買合同的目的落空,買方有權解除合同。

    4.一房兩賣。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賣方將房屋出售給第三方,導致買方購房合同目的未達到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

    5.隱瞞無證賣房事實的。 賣方故意隱瞞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書或提供虛假預售許可證書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

    6.隱瞞房屋抵押事實。 如果賣方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實,買方有權終止合同。

    7.隱瞞房屋已出售或重新安置拆遷的事實。 如果賣方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售給第三方或房屋已被重新安置以獲得拆遷補償的事實,買方有權終止合同。

    8、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 房屋主體因質量不合格或交付後不能交付使用的,經檢驗發現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買方有權解除合同。

    9、房屋內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 如果正常住宅受到房屋質量的嚴重影響,買方有權終止合同。

    10、面積誤差率3%以上。 如果賣方交付的房屋的建築面積或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面積不一致,且合同約定的處理方法或約定的處理方法不明確,面積誤差率超過絕對值的3%, 買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要求退還購買價款和利息。

    11.房屋交付過度延遲。 如果賣方在收到提醒後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延遲交付房屋,並且未能履行,買方有權終止合同。

    12.產權轉讓拖延過大。 商品房買賣合同規定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期限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期限(商品房買賣合同標的物為尚未完工房屋的蕪湖人, 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天;商品房買賣合同標的物為已建成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內,合同期滿後一年以上,因賣方原因無法登記房屋所有權的, 買方有權終止合同。

    在個別情況下,例如在上述理由3至7的五種情況下,買方還可以請求法院命令賣方承擔不超過所付貨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3.目的受挫:

    示例:房屋的價值無法調和。

    14、其他違約行為:

    房子本身沒有錯,但附加的條款存在違約,對房子的價值有重大影響。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您好,我很樂意為您解答,簽訂售前合同後即可退房,但您應承擔繼續履約、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損失賠償金額應等於違約造成的損失, 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商品房預售實行預售許可證制度。 商品房預售條件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程式,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城鎮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終止前,不得將作為合同標的商品房轉售給他人。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措施補氣救天、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商品房預售實行售前許可制度。

    商品房預售手續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證,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和《城鎮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終止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合同標的商品房轉售給他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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