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貿總協定與世貿組織的主要區別

發布 文化 2024-03-22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關貿總協定和世貿組織的主要區別在於:

    1)關貿總協定是暫時的。關貿總協定從未得到成員國立法機構的批准,其中也沒有建立該組織的規定。 世貿組織及其協定是永久性的。

    世貿組織作為乙個國際組織,具有良好的法律基礎,因為其成員已經批准了世貿組織協定,而協定本身就規定了世貿組織的運作方式。

    2)世貿組織有“成員”,關貿總協定有“締約國”,這說明關貿總協定從形式上看只是乙個法律文字。

    3) 關貿總協定涉及貨物**,世貿組織也涉及服務**和智財權。

    4)與原有的關貿總協定制度相比,WTO爭端解決機制更快、更積極主動,裁決不會受到阻礙。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1947年的《關稅總協定》簡稱關貿總協定,有兩層含義。 首先,關貿總協定作為乙個國際組織,是世貿組織的前身,但關貿總協定作為乙個國際機構,沒有得到國際法的承認,即不具備國際法人的資格。 由於關貿總協定不具有國際法律人格,因此有必要建立乙個正式的國際經濟組織。

    換言之,在1995年世貿組織成立後,關貿總協定不再作為乙個國際機構存在。 第二種是關於關稅的一般協議,**是本協議的縮寫。 世貿組織成立後,該協議仍保留。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關貿總協定與世貿組織的主要區別在於:(1)關貿總協定是暫時性的。 關貿總協定從未得到成員國立法機構的批准,其中也沒有建立該組織的規定。

    世貿組織及其協定是永久性的。 作為乙個國際組織,世貿組織具有良好的法律基礎,因為其成員已經批准了世貿組織協定,而協定本身也對此作了規定。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簡稱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是1947年由美國、英國、法國等23個國家在日內瓦簽署的關於關稅和規範的多邊國際協定和組織。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馬拉喀什舉行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部長級會議決定建立乙個更加全球化的世界**組織,以取代1947年成立的關貿總協定。

    關貿總協定和世貿組織的主要區別在於:

    1)關貿總協定是暫時的。關貿總協定從未得到成員國立法機構的批准,其中也沒有組織規定。 世貿組織及其協定是永久性的。

    世貿組織作為乙個國際組織,具有良好的法律基礎,因為其成員已經批准了世貿組織協定,而協定本身就規定了世貿組織的運作方式。

    2)世貿組織有“成員”,關貿總協定有“締約國”,這說明關貿總協定從形式上看只是乙個法律文字。

    3) 關貿總協定涉及貨物**,世貿組織也涉及服務**和智財權。

    4)與原有的關貿總協定制度相比,WTO爭端解決機制更快、更積極主動,裁決不會受到阻礙。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首先,主要聯絡人是:

    1)世界貿易組織(WTO)繼承了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的基本原則:自由和公平競爭原則;非歧視待遇原則; 最惠國原則(如果關稅或貿易協定的乙個成員在貨物**方面給予另乙個國家或區域優惠,則必須無條件地給予所有成員國這種優惠); 國民待遇原則; 互惠原則; 關稅減讓原則; 透明度原則; 禁止和數量限制原則; 開放市場原則等。

    (二)世貿組織繼承了關貿總協定的成員、組織機制和執行機制。

    3)WTO的共識決策方法、爭端解決機制和貿易審查機制也遵循關貿總協定的做法。

    其次,主要區別在於:

    (一)世貿組織是具有國際法人資格的常設組織,而關貿總協定只是臨時性協定。而且組織架構也更加完善。 世貿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部長會議”(由成員國的外經貿部長參加)(相當於股東大會),擁有立法、司法和其他權力。

    部長會議閉會期間,由全體成員代表組成的總理事會(董事會)履行部長會議的職責,總幹事(總經理)負責處理和協調日常事務。

    2)世貿組織制定的一些條款比關貿總協定更具法律效力,因此運作效率更高。

    3)WTO的內容比關貿總協定的內容更廣泛,因此管轄範圍也更廣。關貿總協定僅涵蓋貨物**,而世貿組織不僅涵蓋貨物,還涵蓋服務和智財權。

    4)世貿組織成員所承擔義務的統一性。世貿組織成員無論大小,都必須遵守其管轄範圍內的所有多邊協議,接受世貿組織協議和“一攬子”協議,不能有選擇地參加一項或多項協議或對其管轄範圍內的協議和協議提出保留。 然而,關貿總協定的許多協定都是以類似守則的方式執行的,各方可能接受也可能不接受。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關貿總協定和世貿組織的主要區別在於:

    1)關貿總協定是暫時的。關貿總協定從未得到成員國立法機構的批准,也沒有建立組織的規定。 世貿組織及其協定是永久性的。

    世貿組織作為乙個國際組織,具有良好的法律基礎,因為其成員已經批准了世貿組織協定,而且協定本身就作了規定。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1、關貿總協定是調整締約國權利和義務的多邊條約,而WTO是乙個國際組織;

    2、關貿總協定調整範圍僅限於盲棚商品,WTO還包括與世界有關的服務、投資措施、與世界有關的智財權;

    3、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比關貿總協定更有效;

    4. 關貿總協定是暫時的,而世貿組織是永久性的。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答:WTO的前身是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關貿總協定(GATT)是“關於關稅和**總協定臨時適用的協定”的縮寫。

    二戰後,為了吸取教訓,避免全球經濟危機,美國發起了第一次延期,包括中國在內的23個國家簽署了關稅和關稅總協定。 在關貿總協定存在期間,共舉行了八輪多邊談判,烏拉圭回合後,談判各方達成了《關於建立世界組織的協議》,並成立了世界組織(WTO)。

    具體而言,關貿總協定與世貿組織的主要區別如下。

    關貿總協定是暫時的。 關貿總協定從未得到成員國立法機構的批准,其中沒有關於設立組織的規定,它不是乙個實質性的國際組織。 世貿組織及其協定是永久性的實質性國際組織。

    作為乙個國際組織,世貿組織具有良好的法律基礎,協議本身規定了世貿組織的運作方式。

    關貿總協定是諸邊協定,而世貿組織協定是多邊協定。 諸邊協定意味著成員可以選擇滾動參與,而諸邊協定意味著成員必須全部參與,即如果乙個成員認為某些條款不適合該成員,則不得簽署關貿總協定條款; 另一方面,世貿組織協議是一攬子協議,如果你想參與,你必須參與其中。 因此,兩者在處理這個問題的方法上也不同,關貿總協定強調一致通過,而世貿組織強調“除非所有成員一致反對,否則通過”。

    世貿組織有“成員國”,而關貿總協定只有“成員國”。 這說明,從形式上看,《關貿總協定》只是法律文字,關貿總協定的法律規定只是有說服力,而世貿組織的法律規定是強制性的。

    關貿總協定涉及貨物**,WTO還包括服務**、智財權相關**、投資措施,未來將擴充套件到環境保護。

    WTO爭端解決機制比原有的關貿總協定制度更快、更自動化,WTO的裁決不會受到阻礙。 在發生爭端時,關貿總協定只能通過雙邊或多邊談判解決,而WTO擁有非常完善的爭端解決機制,因此在速度和效率方面都非常快。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在組織上,世貿組織與關貿總協定之間存在著替代關係

    1.從法律上看,世貿組織是不同於關貿總協定的正式國際組織,是主權國家一樣的國際法主體,具有法人地位。

    2.世貿組織對廣泛經貿關係的調整導致了腐敗現象的減少。 除貨物貿易外,還將調整智財權保護、國際投資措施、環境保護、服務等,必將促進成員國之間各領域的經濟合作和可持續發展。

    3. 世貿組織是乙個統一的多邊管理機構。

    四、世貿組織體制健全。

    5. 世貿組織與關貿總協定之間也存在著組織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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