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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成為答辯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首先,它應該是乙個行政機關,它應該是乙個具有外部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包括一些法律法規授權的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其共同特點是具有外部行政管理職能,而監察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雖然也是乙個行政機關, 不會因不行使外部管理職能而成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二是申請人實施了申請人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即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與申請人請求復議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 申請人不實施申請人所稱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實施的行為與復議請求沒有因果關係的,不能成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三是復議機關確認並通知申請人參加行政復議,表明行政復議機關受理了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並認定該行政機關或者組織為被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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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是指申請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復議機關通知其參加復議的行政機關。 具體而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採取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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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採取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具體而言,被申請人是指申請人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復議機關通知其參加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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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行政復議的應訴人如下: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照《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二)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 行政機關和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實施特定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三)下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採取具體行政行為,經上級行政機關批准的,批准機關為被申請人。
四、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部組織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特定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照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 採取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共同名義實施特定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共同被申請人。
行政機關和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實施特定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第十三條 下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採取具體行政行為,經上級行政機關批准的,批准機關為被申請人。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部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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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照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採取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二)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攻擊組織以同一名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
(三)行政機關和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實施特定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四)下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經上級行政機關批准的,批准機關為被申請人;
(五)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部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1、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是多久?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行政復議期限的計算,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場作出特定行政行為的,自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二)直接送達表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的,自收件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三)以郵寄方式送達表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的,自收件人在郵件收據上簽字之日起計算;如無郵件收據,則從收件人簽收送達收據之日起計算;
(四)依法以公告形式向接收方通報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五)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通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後發出補充通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通知之日起計算;
(六)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悉特定行政行為的,自證據證明知悉特定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行政機關採取特定行政行為,未依法送達應當送達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律文書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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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根據不同情況包括採取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採取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授權機構、批准下級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上級機關和被指派採取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行政復議法》第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申請人和第三人可以委託他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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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滿申請復議的,採取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二)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採取特定行政行為的,共同採取特定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申請人。共同採取特定行政行為的主體必須全部為行政主體,如果是行政主體與另一非行政主體共同作出特定行政行為的簡單情形,則不能視為共同被申請人,非行政主體可以作為行政復議的第三方。
(三)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採取特定行政行為的,該組織為被申請人。需要注意的是,各部門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章不能授權非行政組織行使行政權力。
(四)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採取特定行政行為的,受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由於受託組織本身沒有法定授權,而只是根據行政機關的委託代表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因此,在因受託組織的行為而引起的爭議中,委託機關自然應當是被訴人。
(五)經上級行政機關批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由簽署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為湘潭申請人。由於批准是行政機關的內部行為,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言,直接對其採取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是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六)依法設立的縣級以上人民派遣機關採取特定行政行為的,被派遣機關的人民為被申請人。例如,省、自治區人民設立的地區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省、自治區**不能為被申請人。
7)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遣機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明確授權派出機構以自己的名義採取具體行政行為的,被派遣機構為被申請人。否則,設立派出辦事處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八)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原行政職權被撤銷或者變更,不再屬於行政機關管轄範圍的,由撤銷行政機關的行政機關作為被申請人。
1、商標駁回審查的程式有哪些?
商標駁回審查申請應當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和《商標評審規則》的規定進行。 >>>More
行政復議的範圍比行政訴訟的範圍大,主要有三個方面; 1、行政訴訟範圍以“具體行政行為”為依據,抽象行政行為排除在外。 而行政復議則將抽象的行政行為的有限部分納入復議範圍,所謂部分是指法律法規以外的非立法規範性檔案; 所謂限制性,是指申請人不能直接申請對抽象的行政行為進行復議,而只能對具體的行政行為不服的,也可以請求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抽象行政行為進行複審。 2.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時,通常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復議機關不僅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且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