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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積極:在封建社會初期,重視農業、壓制商業的政策對農業和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穩定的維護、新興地主階級政治權力的鞏固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比如商朝改革法律,實行重農壓商政策,鼓勵發展農業生產,促進了秦國經濟實力的不斷壯大,為後來秦始皇統一六國奠定了物質基礎。
2.消極因素:“重農打工”政策,也導致地主和官僚不斷兼併土地,導致土地高度集中,農民破產流亡,影響了農業生產的發展,加劇了階級矛盾,導致農民起義不斷爆發。 地主官僚機構也因瘋狂的土地兼併而進一步腐敗。
到了明清時期,中國已經萌芽的資本主義已經萌芽,但統治階級仍然堅持“重農打工”的政策,實施了一系列不利於資本主義發展的措施。 這些做法違背了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導致了國家的落後,使國家失去了原有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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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視農業和抑制商業的積極影響是:
1.在封建社會初期,重農打工的政策對當時農業和社會經濟的發展,對新興地主階級權力的鞏固起到了積極作用(可以用《商鞅改革法》來解釋:《商鞅軟改革法》積極推行農業戰爭政策, 採取各種手段實施重農打工政策,鼓勵發展農業生產,促進了秦國經濟實力的不斷增強,為秦始皇統一六國奠定了物質基礎。西漢初期,重農壓商的政策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熱情,有利於漢初經濟的恢復和發展。
2.保障農業勞動力,促進農業生產發展,有利於保障民生,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3、有利於鞏固新興地主的權力,穩定封建統治秩序,維護國家的統一。
4、後期:對明清初期經濟的恢復和發展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重度農業和商業抑制的負面影響是:
1、人為地切斷了農工商業的聯絡,阻礙了工商業的正常發展,限制了農業和手工業的發展,導致整個封建經濟發展不足,自然經濟長期延續,這是近代中國落後於西方的重要經濟原因之一。 歷史表明,農業和工業是國家的“基礎”,只有這樣,國家才會富強。
2、從最佳行為和經濟本身規律的角度來看,反商政策過多地使用行政手段干預經濟,破壞了經濟本身的發展規律,導致經濟結構過度簡化;
3.在封建社會晚期,隨著農業和手工業的發展,產品的流通和交易是不可避免的。 明清時期,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商品經濟的活躍,中國資本主義的萌芽已經出現,此時的統治階級仍然堅持重視農業、壓制商業的政策,使商業和農業的發展相互對立, 在重視農業、壓制商業的政策指導下,實施了一系列不利於資本主義發展的措施,從而阻礙了萌芽資本主義的發展,違背了經濟發展規律,阻礙了社會進步,從而失去了其誕生之初的進步性。在西方試圖擴大國內外市場的同時,中國為了穩固自己的統治,限制商業,積極關閉海外市場,使中國失去了發展的活力,只能繼續徘徊在中世紀,直到鴉片戰爭的炮聲響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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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重視農業、壓制商業的政策的本質是維護封建社會的經濟基礎,在中國封建社會的不同時期發揮著不同的作用。 (1)積極作用:
這一政策非常重視農業的發展,在農業時代初期,對當時農業和社會經濟的發展,對鞏固新興地主階級的中央集權制度起到了積極作用。 從根本上說,重視農業的思想出發點是正確的。 戰國時期,秦國改革法中關於重農壓商政策的規定,促進了經濟發展,增強了秦國的實力,為中國的統一奠定了基礎,就是乙個典型的例子。
2)負面影響:但是,隨著農業和手工業的發展,產品的流通和交易是不可避免的,反商政策阻礙了產品的流通,阻礙了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到了明清時期,重視農業和壓制商業的政策的負面影響成為主要方面。
明清中後期,生產力水平提高,商品經濟空前活躍,資本主義萌芽。 同時,商業被打壓的結果迫使商業資本流向土地,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土地兼併,嚴重影響了商業資本的積累,不利於萌芽資本主義的成長和發展,從根本上造成了中國社會的落後,使中國落後於世界工業文明的潮流。
但是,“重農打商”的政策,也導致了地主和官僚對土地的不斷兼併,導致土地高度集中,農民破產流放,影響了農業生產的發展,加劇了階級矛盾,導致農民起義不斷爆發。 地主官僚機構也因瘋狂的土地兼併而進一步腐敗。 到了明清時期,資本主義的萌芽已經在中國萌芽,統治階級仍然堅持“重農打工”的政策,實施了一系列不利於資本主義發展的措施。
這些做法違背了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導致了國家的落後,也使國家失去了原有的積極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保持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即國有土地的所有權由***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占有、買賣或者非法轉讓土地。 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可以為了公共利益,依法徵用或者徵用土地,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但是,國家不得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分配國有土地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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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重視農業、壓制商業是中國封建王朝最基本的經濟指導思想,主張重視農業,以農業為基礎,制約工商業的發展。 從商朝改革法規定的犁耕和戰爭的激勵措施,到漢溫帝的重農措施,再到清初經濟復甦的調整,都是重農打工政策的體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第三條 國家把農業放在國民經濟發展的首位。 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基本目標是:建立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經濟體制,不斷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提高農業綜合素質和效益,保證農產品質量和質量,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 增加人口,提高生活水平,提高農民收入和生活水平,促進農村剩餘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縮小城鄉和地區之間的差距,建設富裕、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新農村。逐步實現農業和農村現代化。
第四條 國家採取措施,確保農業更好地發揮糧食、工業原料等農產品供應作用,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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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重視農業的發展,制約或制約工商業的發展。
其主張是重視農業,以農業為基礎,制約工商業發展。
這個想法最早是在戰國時期秦朝的《商朝改革法》中提出的,本來不應該在清末年採納的,因為清朝統治者因為戰敗而簽訂了大量不平等條約,財政赤字嚴重,外債數額高, 清朝統治者希望通過商人的稅收來減少債務。所以取消政策。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