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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排除非法證據的規則如下: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一)違背被告人意願,以暴力、威脅手段作出供述,嚴重損害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的合法權益,致使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的;
(二)刑訊逼供或者冷凍、飢餓、曬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排除在外;
(三)以酷刑、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收集的口頭證據,依法予以排除。
2. 證人證詞和被害人陳述:
(一)以暴力手段、威脅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或者被害人陳述,排除在外;
(二)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排除在外;
3)證人明顯醉酒、中毒、麻醉,不能正確感知、表達的,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3. 物證和書證:
(二)物證、錄影、複製品不能反映原件外觀和特徵的,不得作為判決依據;
3)**、錄影、複製品、複製品、物證複製品、書證複製品、
(四)書證有變動或者變動跡象無法合理解釋的,或者書證的影印件、複製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內容的,不得作為裁判的依據;
(五)對物證、書證或者收集程式有疑問,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以物證、書證作為裁判的依據。
四、鑑定意見:
1)鑑定機構不具備法定資格,或者鑑定事項超出鑑定機構業務範圍和技術條件的;
(二)鑑定人不具備法定資格,不具備相關專業技能或者職稱,或者違反迴避規定的;
3)提交檢測的材料和樣品不明,或因汙染不符合鑑定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刑訊逼供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排除在外。 物證、書證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充、糾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充或者能夠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排除證據。
在訴訟、審判的調查、審查中發現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判決的依據。
房屋的基本結構是柱子、牆壁、橫樑等,它們也是房屋非常重要的結構。 因為這些結構不僅保證了房屋的安全,還延長了房屋的使用壽命。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