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事故造成他人(非單位人員)死亡,如何賠償?

發布 社會 2024-03-25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1、本情況不是工傷,而是人身意外傷害(死亡)。 因此,身故撫卹金不能作為工傷賠償索賠支付。 2、人身意外(死亡)賠償的內容包括:

    1)喪葬費 - 提起訴訟的法院當地雇員的平均月薪,計算6個月。

    2)受撫養人的生活費---由受害人承擔,按平均消費支出,未成年人撫養至18歲,老年人按20年計算,60歲以上每減一年,75歲以上減1年。但是,年度總和不能超過消費支出的平均值。 同樣,有必要乘以殘疾比例係數,並扣除承擔贍養義務人的另一人的義務份額。

    3)死亡賠償金——按當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地區淨收入計算,傷殘賠償總額為20年。(四)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工作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也包括在賠償範圍內; 證明存在精神損失的,也可以要求賠償。 2、死者家屬提出的額外10萬元,應為精神損害賠償。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應該沒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傷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醫療**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因失去工作而造成的包括醫療費用在內的全部收入損失; 損失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餐費補貼、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受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受害人因生活需要增加和喪失工作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而發生的必要費用,包括傷殘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受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必要的費用; 護理費用,以及因護理和繼續護理而實際發生的隨訪費用。

    被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救助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受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費以及交通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受害人親屬因辦理喪葬事宜而產生的住宿費及工費損失。第十八條 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有賠償權人請求人民法院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侵權行為中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確定若干問題的解釋》。 不得轉讓或繼承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權利。

    但是,賠償義務人已經書面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情況並非如此。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詳見《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公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工傷保險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

    1)喪葬補貼為上一年度全區員工平均月工資的6個月;

    2)受撫養親屬的養恤金,應按照勞動者自身工資的一定比例支付給因公殉職且不能工作的勞動者的主要生活資料。標準是:配偶每月40元,其他親屬每月30元,孤獨或孤兒的老人或孤兒每月10元。

    經核定的受扶養親屬養恤金總額不得高於因工作期間死亡的雇員的工資。 親屬的具體贍養範圍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為上年度全區職工月均工資。 具體標準應當按照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的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備案。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刑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在生產經營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條 安全生產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安全生產要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

    一是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要從源頭上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隱患。

    實施安全生產必須管理好行業安全、企業安全、生產經營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員工參與、監督、 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

    第五條 生產經營主體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部責任。 其他責任人在其職責範圍內負責安全生產工作。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職工依法享有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證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情況及時修訂。

    生產經營主體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確保安全生產。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1.《安全生產法》的規定。

    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主體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投資者未按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必要的資金投入,導致生產經營主體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要的資金;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整改。 有前款違法行為,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開除處分,對個人投資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條例》的規定。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條例》,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 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上一年度年收入60%以上100%的罰款; 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隱瞞事故的;

    2)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瞞資金、財產,或者銷毀相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相關情況和材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過程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6)事故發生後逃跑。

    第37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發生普通事故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四)發生特別嚴重事故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38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因指導而發生事故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度收入40%的罰款;

    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度收入60%的罰款;

    4)發生特別嚴重事故的,處以上一年度年收入80%的罰款。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安全生產事故後人員死亡如何處罰事故單位

    1.《安全生產法》的規定。

    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主體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投資者未按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需的資金投入,導致生產經營主體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要的資金;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整改。 有前款違法行為,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開除處分,對個人投資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條例》的規定涉及可疑。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條例》,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 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負責人、銷售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年度收入60%以上100%的罰款; 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隱瞞事故的;

    2)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瞞資金、財產,或者銷毀相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相關情況和材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過程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6)事故發生後逃跑。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發生普通事故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四)發生特別嚴重事故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致使事故發生,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度收入40%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度收入60%的罰款;

    4)發生特別嚴重事故的,處以上一年度年收入80%的罰款。

    一般安全事故雖然不涉及犯罪,但仍會損害事故從業人員的生命健康和健康安全,我們要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負責。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適用法》第三條的規定,事故賠償應當由當事人或者事故受害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適用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事故造成的責任和損害程度確定賠償金額。

    賠償標準一般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失計算,包括生活費、醫療費、傷殘津貼、護理費等,以及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分析:責任是按照“侵權責任原則”確定的,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也有義務承擔賠償責任。

    受害人應當根據歷史事實,分析事故原因和侵權人的責任,確定賠償金額。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造成一人死亡的安全事故,賠償明細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餐費補貼以及皇家租賃銀行在死亡前發生的其他費用。 《民法典》規定,喪葬費和死亡撫卹金也應當得到補償。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設施的充分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惡劣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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