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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如果我理解正確的話,那就是甲方在你們的招標檔案中明確了某個品牌是強制性要求,中標後,甲方堅持這個品牌必須用於你們中標的專案。 這當然是合法的,這是甲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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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甲方可以就品牌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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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屬建設委員會招標、政治採購,需按照招標檔案使用您的招標產品品牌,招標檔案也具有法律效力。
2、如果施工單位自己投標,視情況而定,正常情況也是使用你投標產品的品牌。 但是,也可以與建設單位協商,品牌變更需要有正當理由說服建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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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它是不合法的,使用它也是不合法的。 這種有條件的限制在投標中對品牌的競價有限制。 但是,招標法也規定,如果品牌是技術性的,可以指定。 我理解技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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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以招標檔案中的品牌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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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品牌招標,以品牌中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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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 第二十條 招標檔案不得要求或者載明特定生產者等傾向於或者排除潛在投標人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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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投標時不能指定品牌,也不能指定製造商。 招標是最佳採購行為,採購方式為“詢價採購”。 壓。
根據以上兩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採購法》第五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阻撓、限制**商人自由進入本地區和行業內的**採購市場。
第三十二條 所購貨物的規格和標準是系統性的。
1、現貨供應充足、變化小的採購專案,可依照本法查詢採購。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就是限制或排除潛在投標人或者條件不合理的投標人:
a)對同一招標專案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不同的專案資訊;
b) 設定的資質、技術、經營條件以及招標專案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合適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
3)依法必須招標的專案,以特定行政區域或特定行業的業績和獎勵為準,作為獎金條件或中標條件;
4)對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採用不同的資格或評標標準;
(五)限制或指定特定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商家;
6)依法必須招標的專案非法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權或者組織形式。
7)限制或排除潛在競買人或有其他不合理條件的競買人。
根據《工程建設專案貨物招標投標辦法》規定,“第二十五條 招標檔案中規定的技術規範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規程的規定。 招標檔案中規定的技術規範不得要求或標明具體的專利技術、商標、名稱、外觀設計、原產地或**等,不得含有其他偏袒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
如果必須引用某人的技術規格才能準確或清楚地描述擬投標貨物的技術規格,則應在引用後加上“或等同”字樣。 ”
根據《貨物和服務採購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限制商家自由參與貨物及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不得指定貨物品牌、最佳服務供應商和第一採購機構; 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擾商品、服務的招標活動。”
根據《**單位集中採購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 實施特定採購專案委託時,**單位不得指定**商家或品牌,不得在業務和技術上提出排他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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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這在實際施工中經常遇到。 是否可以指出3個以上的品牌,主要表明要招標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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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目前的實施方式,可以指定三個或三個以上的品牌,然後標明類似等級的類似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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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一直不允許參與競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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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是否定的,但上面有政策,下面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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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的,招標人不得指定具體生產廠家,只能標明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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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違規行為,不同品牌可參與同一專案的投標,可由不同公司參與投標**,或公司可以兩個品牌產品參與投標,其中一種作為替代品(前提是招標檔案中對替代品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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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的哪條規定不能指定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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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條件不合理的投標人。 (五)限制或指定特定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商家;
通常不能在任何招標活動中指定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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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能被指定,這顯然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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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批產品由同一業主購買,四家投標公司同時競價? 一般情況下,只能有乙個採購機構(招標單位)(但不排除兩個以上招標機構的聯合招標,這是法律不禁止的),所以不屬於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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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可以理解的,就像你買了空調,你喜歡買格力:),也是按單位,國企一般都是公開招標,選擇使用防水材料,而民營開發商,老闆願意用什麼材料,那是別人無法控制的。
另外,一定是別人幹活了,花了錢,選了產品,訂了**,你應該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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