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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法解析:未簽訂勞動合同,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 應收集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向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
他們還可以要求雙倍工資和補繳社會保險費。 單位違規開除的,也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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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身份資訊 2、勞動合同期限 3、工作內容 4、勞動保護及工作條件 5、勞動報酬 6、勞動紀律 7、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簽訂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成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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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勞動報酬; (七) 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列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要條款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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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說明。
1、用人單位招聘農民工時,必須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內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建築領域的專案部門、專案經理、施工隊、承包商不具備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農民工應當與依法設立的公司、分支機構簽訂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不得扣押農民工的居民身份證件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農民工以其他名義向農民工提供擔保或者收取財產,如押金、風險基金、保證金等。
3、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可以簽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推薦的《雲南省農民工勞動合同範本》,也可以根據需要自行起草勞動合同文字,但必須包含以下內容:(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職工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列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車輪更換。 4、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簽訂固定期限、無限期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基準的期限的勞動合同。 選擇其中乙個術語,而不必重複選擇。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明確規定合同開始和結束時間的勞動合同。 無限期勞動合同是指僅約定合同開始時間,未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某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以完成某項工作任務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5、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工資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並規定支付的時間、標準、金額和方式。 支付的月薪不得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結算勞動者的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後,通過銀行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
6、勞動合同由農民工本人簽字,未經合法授權代辦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文字經農民工和用人單位簽字蓋章後生效,用人單位和農民工應當各乙份。
7、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用人單位和農民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充分履行各自的義務。 勞動合同條款發生變更或者勞動合同期滿需要續簽的,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應當簽訂書面修改協議或者續簽勞動合同協議。 勞動合同的解除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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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要簽訂勞動合同嗎現在建築領域的分包也要求分包商具有施工資質,否則分包合同無效。 承包人不具備用人單位的資質,無法與下面的農民工簽訂合同。 從法律意義上講,農民工與建築公司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建築公司一般要對工傷等事件承擔責任。
如果公司為農民工購買保險,建議在完成某些工作任務期間與農民工簽訂集體勞動合同。 這樣,就可以直接同意以公司工資的形式向農民工支付社會保險部分,而無需另行支付。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並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項下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而達成的協議。
根據該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雇主,成為單位成員,從事一定型別的工作、職位或職責,並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受僱勞動者的工作,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按照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規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確保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 社會保險、福利等權益。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勞動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的主體不同於其他合同關係的主體:一是勞動合同的主體由法律法規確定,具有具體性,不具備法定資格的公民不能與無權雇用職工的組織簽訂勞動合同; 二是勞動合同簽訂後,主體在行政上相互從屬,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近年來,國家法制建設得到有力推進,農民工利益的保護在處理具體問題時需要根據當地政策做出理性應對。
農民工在建築工地受傷的,屬於工傷範疇的,可以要求公司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乙個月內申報工傷認定,如果公司拒不申報,員工可以在事故發生後一年內自行申報工傷認定。 確定工傷後,申請勞動能力等級鑑定,最終享受工傷待遇。 >>>More
改革開放以來,在人民群眾的領導下,在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的重視和支援下,農民科技培訓堅持面向農業、面向農村、面向農民的原則,堅持農業科教相結合的發展方向, 通過多種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開展,推廣了大量農業新技術、新成果、新品種、新方法,培養了一大批農民技術骨幹,初步形成了農民職業教育技術培訓網路。使我國農民的科技培訓向規範化、制度化方向發展,有力地提高了農民的科技水平。農民科技培訓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農業現代化的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和不足。 首先,對農民進行科技培訓的重要性沒有得到很好的認識; 二是農民科技培訓投入、激勵、監督機制不完善,沒有法律保障; 三是農民科技培訓經費嚴重短缺; 四是農民科技培訓資源有限,沒有得到有效整合利用,農民科技教育培訓體系亟待完善。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