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是否就雇員在受僱期間遭受的人身傷害承擔無過失賠償責任?

發布 社會 2024-03-21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遭受的人身傷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僱傭關係。 如果勞動者以外的第三者造成人身傷害,應當向權利人賠償。

    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案例回放。 2013年2月的乙個雨天,錢叫周和范某到。

    滁州市琅琊區。

    巴厘島村。 為錢卸下行李,並同意卸貨後每人支付100元。 到達現場後,送貨司機。

    陳。 打包行李的防雨布和繩子已經解開,周剛上車後卸下兩個行李箱,車上的行李箱突然倒塌,周帶著行李箱倒下,導致周摔倒住院**。 事發後,錢支付了周的部分醫療費用。

    後來,周起訴法院,要求錢、陳賠償因受傷造成的損失。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

    錢某將卸貨工作交給張某、周某、範某某,並同意完成後支付一定數額的報酬,錢某某與周某之間的法律關係符合勞動者的責任; 在個體之間形成。

    勞資關係。 勞務提供方因勞務遭受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由錢承擔主要責任。 陳是。

    分配。 雖然方聘用的司機不是接受錢某勞務的一方,對周沒有合法權益,但在本案中,在解開運載貨物的行李的防雨布和繩子後,應當有義務通知卸貨人員,防止貨物倒塌造成安全隱患。 周有。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它應該知道上車卸貨有危險,在卸行李時沒有注意危險情況,並且由於其疏忽,事故導致袋子倒塌並導致其墜落並傷害自己,並且存在一定程度的疏忽。

    被侵權方。 損害的發生也存在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法院應認定周、陳各承擔部分責任,錢某承擔主要責任。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26條規定: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1. 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的,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勞動者在從事勞動活動中造成他人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雇員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他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就業活動,是指在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指示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動活動。 職工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表現為履行職責或者與履行職責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就業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5.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企業或者合夥企業在開展勞動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為當事人。

    分析與解釋]本條所適用的勞動關係主要存在於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個體合夥企業、合同工戶、個體職工等。 勞動關係的建立主要取決於以下幾點:

    1)雙方是否有書面和口頭的勞動合同;

    2)員工是否獲得報酬;

    (三)勞動者是否從事勞務提供;

    4)雇員是否在雇主的控制、指導和監督下。

    就業活動有兩個方面:

    (一)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動活動;

    2)員工稿件清晰,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達是在履行職責中或與履行職責有內在聯絡的。

    在僱傭關係中,有三個要點需要注意:

    (一)勞動者因勞動者從事勞動活動而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替代賠償責任;

    (二)勞動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和受僱信使應當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用人單位在承擔連帶責任後,有權向勞動者追償。

    4)一般情況下,被告是用人單位,勞動者可以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如果雇員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雇員和雇主是共同被告。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糾紛。

    如果司機是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造成的,你需要承擔,如果你擅自開車出去撞到它,司機會承擔,如果你有任何問題,你可以聯絡這個律師。

    3、用人單位應如何賠償勞動者因車禍致殘。

    如果雇員因交通意外而致殘,雇主無須賠償該雇員。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員工在上下班、出差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等非主要責任的,認定為工傷,由工傷保險**支付。 但是,如果不支付社會保險,雇主將支付。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勞動者在從事勞動活動時遭受人身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關係外的第三者對勞動者造成人身傷害的,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無償提供勞動服務的傭工因傭工的活動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根據傭工和被助教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被助教人明確拒絕幫助的,被助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福利範圍內獲得適當補償。 如果傭工在傭工活動過程中因第三者的行為而遭受人身傷害,他有權要求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也有權要求助工人作出適當的賠償。

    工人獲得賠償後,他可以從第三方獲得賠償。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雇用勞動者從事就業活動,是指從事用人單位授權或者僅在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動活動。 即使勞動者的行為超出了用人單位的授權範圍,但其表現是在履行職責中或者與履行職責有內在聯絡的,也應視為從事就業活動。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造成他人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傷害的, 他應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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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個回答2024-03-21

大學畢業後,我在服務行業工作。

所做工作的性質是文書工作。 >>>More

7個回答2024-03-21

怎麼會這樣? 我不太同意樓上的觀點,如果你現在換另乙個單位,我想你可能會遇到乙個不如現任領導的領導,我剛到這個單位的時候,以前的領導就是這樣,甚至比你的領導還要糟糕,但後來,當我的直屬科長即將調動時, 她(科長)和我談了三次,讓我和她一起工作,但想了想,我決定留下來做我的"老生意".在我在這個單位五年的工作經歷中,我因為這些所謂的"領導"剛開始加入工作的時候,也是和我們一樣一步步走過來的,說實話,也許他們剛踏入職場時,比我們更辛苦,所以心裡總有乙個想法,那就是,為什麼要享受現在的待遇。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