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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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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94年《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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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生病期間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在醫療期結束後解除勞動合同。
第4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職業病危害暴露工作的勞動者未行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被懷疑為職業病患者; (二)在單位內因工病或者因工受傷,確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申之橋(3)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且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 (四)女職工懷孕、分娩、哺乳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賠償金按照第47條的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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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誰穿純襪子? 這種以後。 但是當前鋒沒關係,我不能談論你。 只等。 這非常令人不安,當你不續約時也沒關係。 可能是後來在位的。 可能不會給你任何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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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沒有關於重大疾病賠償的規定。
勞動者因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本單位與五象旅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1、用人單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勞動者每滿一年工資乙個月的經濟補償,最高不超過12個月。 工作時間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的費率支付遣散費。
2、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同時還應支付不少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貼,對患有嚴重疾病和絕症的人,也應增加醫療補貼,增加的金額不得低於醫療補貼費用的50%。絕症的增加不低於醫療補助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經協商不能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在用人單位工作滿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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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公司在法定醫療期限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月工資是指雇員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如果勞動者在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補償金,但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不提前乙個月通知的補償金應當支付給勞動者,並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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