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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突發疾病死亡或救援無效後 48 小時內死亡被視為工傷。
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搶救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屬於工傷。 在其他情況下,不能將其視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
職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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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性工作疾病可否認定為工傷? 有 3 點需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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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內突發疾病是否屬於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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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搶救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猝死”是指:1、與工作無關的員工猝死並導致死亡。
因工病死亡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工傷。 2、工作中突發疾病,與工作無關,不會導致立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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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搶救工作無效後48小時內死亡的,屬於工傷,其他情形一般不屬於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一)因工傷原因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搶救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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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分為正常工作時間和工作時間。 無論員工是在正常工作時間還是在加班時間生病,他們所能享受的待遇都不一樣。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工作有關的活動時,因外部不利因素而遭受的傷害和傷害。
就“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解釋而言,一般應指雇員在合理的時間和路線上往返於雇主和家之間的過程。 在審判實踐中,爭議最大的問題是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造成的機動車傷害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 根據社會的普遍看法,合理的上下班路線不是強制性或排他性的路線,而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原則上,雇員居住地與工作場所之間的路線不限於最短路線,雇主也不應指定路線。 如果疾病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或由於與工作有關的原因,通常被認為是與工作有關的傷害。 之後,可以作為工傷事故處理,員工及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相應的工傷賠償。
《棗皮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工傷原因發生事故的;(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搶救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一般情況下,要看員工的工傷或疾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是在工作期間還是在工作場所因工傷而受傷,即工傷認定應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認定工傷的三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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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作期間突發疾病和死亡都算作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搶救後48小時內死亡無效的,屬於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曾服兵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退伍軍人證,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
職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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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搶救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按工傷認定,工作時間內突發疾病認定為工傷,可享受工傷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的職工,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書,對用人單位寬大處理後受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除一次性殘疾補助外,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有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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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職工非工傷待遇,《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因病或者非工傷死亡的,應當在勞動保險項下支付喪葬補貼,喪葬補貼金額為企業全體職工2個月的平均工資; 此外,在勞動保險**項下,根據其贍養的直系親屬人數,繳納贍養直系親屬的救濟費,金額為死者6個月至12個月的工資,具體措施在《實施細則》中規定。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細則)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職工因病或者非工傷死亡、退休後死亡或者因非工作殘疾導致完全喪失勞動力的退休後死亡的,依照《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 贍養直系親屬的救濟費,除支付給企業2個月的喪葬補貼外,依照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支付:贍養直系親屬一方的,按死者6個月工資支付;2人,死者9個月工資; 如果有 3 人或更多人,死者的工資為 1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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