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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基本制度包括:
1. 協議仲裁制度
協議仲裁制度是自願原則最根本的體現,也是在仲裁過程中實現自願原則的最基本保障。 即:
1、爭議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的意願為依據,並達成書面仲裁協議; 在當事人沒有這種共同意志和記錄當事人共同意願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爭議不能通過單方面意志仲裁解決,而只能通過訴訟或其他方式解決。
2、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共同授權為依據,無仲裁協議的仲裁申請不能被仲裁委員會受理。 換言之,仲裁委員會對案件的管轄權來自當事人的約定。 仲裁協議是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依據,也是仲裁委員會行使管轄權的前提。
2. 裁判或裁判制度
仲裁或裁決是一種尊重當事人選擇解決爭議方式的制度。 其含義是:
1、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時,應當按照協議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這主要說明,仲裁協議一旦達成,任何一方都應遵守協議,不能背棄對方,尋求訴訟解決爭議。
二、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爭議,因當事人有共同的仲裁意願,當事人的管轄權歸屬於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的管轄應當予以排除。 因此,人民法院不應按照當事人選擇的爭議解決方式的初衷受理有仲裁協議的訴訟。
3、首屆獎終局制
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不能再就同一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不能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包括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 有兩種例外:一是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撤銷; 二是人民法院拒絕執行仲裁裁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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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基本制度是仲裁組織和仲裁參與人進行仲裁活動的基本規則。 《仲裁法》規定了仲裁制度、裁判制度、裁決制度以及第一次裁決的終局性。
1)協議仲裁制度。協議仲裁制度是自願原則的直接體現。 其含義是:
將爭議提交仲裁必須基於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意願。
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的,必須以雙方當事人的共同授權為依據,沒有仲裁協議的,仲裁機構不能受理。 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的依據和基本依據。
2)裁決或裁決制度。裁判制度是尊重當事人選擇解決糾紛方式的制度。 其含義是: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應當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一等獎的最終制度。第一次裁決終局性制度是確定仲裁裁決效力的制度。 《仲裁法》第9條規定:
實行終審制度。 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人民法院撤銷或者不執行裁決的,當事人可以按照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意味著裁決一經作出即生效。 即使當事人對裁決不滿意,也不能就同一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也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仲裁法》第九條規定,仲裁應當適用裁決終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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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基本原則。
1.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1)是否仲裁的選擇由當事人自願選擇。
《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解決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願達成仲裁協議。 沒有仲裁協議的,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
2)仲裁機構由當事人自願選擇。
(三)仲裁庭和仲裁員的組成由當事人自願選擇。
4)仲裁審理方式由當事人自願選擇。
2.獨立公正的仲裁原則。
獨立公正的仲裁原則可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仲裁應當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二是仲裁機構的獨立性,這是獨立公正進行仲裁的組織保證,即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從屬關係,仲裁委員會之間沒有從屬關係; 第三,仲裁沒有等級或地域管轄權。 仲裁不受案件標的、級別或地域的限制,當事人自主自願約定選擇仲裁機構。
3.以事實為依據,依法公正合理的爭議解決原則。
仲裁體現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2)基本系統。
1.第乙個獎項的最終系統。
根據《仲裁法》第九條的規定,仲裁應當實行裁決終局制。 這是國際慣例。 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再次向法院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自發布之日起生效,雙方應當認真履行。 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或裁決或裁決制度。
也就是說,當事人在仲裁或訴訟中只能選擇一種適用的制度來處理由此產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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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分支 B,判斷 C、E
這個問題考察了仲裁制度。 仲裁法的基本制度包括排除法院管轄制度、協議仲裁制度和第一次裁決終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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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協議仲裁制度這是仲裁中當事人自願原則最根本的體現,也是仲裁過程中實現自願原則的最基本保障,《仲裁法》規定仲裁必須有書面仲裁協議,可以是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另行書面的仲裁協議(包括其他可以確認的書面形式)。 仲裁協議的內容應當包括請求仲裁的意向書、約定的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2)要麼評判,要麼評判領導梁師兄的程度。仲裁或裁決是一種尊重當事人選擇解決爭議方式的制度。 言下之意是,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應當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也不受理有仲裁協議的訴訟。 當事人出於自身利益或者其他原因起訴法院,不遵守仲裁協議或者故意迴避仲裁的,被申請人可以按照仲裁協議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請求法院駁回訴訟,法院將以有效的仲裁協議駁回訴訟,允許當事人按照規定將爭議提交仲裁仲裁法。3、首屆獎終局制
《仲裁法》第九條規定:“仲裁應當實行裁決終局制,當事人在裁決作出後就同一爭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裁決終局性的基本含義是,裁決作出後,具有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對裁決不滿意,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第一裁決的終局性不僅排除了在國內已經使用了多年的一審、二審的可能性,而且排除了第一裁決和第二審的復議和終局性的可能性。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勞動爭議案件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期限屆滿未起訴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是為保障經濟和物質糾紛的公正及時仲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More
1、我國對勞動爭議實行“一審兩審制”,即勞動爭議發生後,由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對於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補償等不超過當地每月最低工資標準金額的12個月的爭議,以及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而產生的工時、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爭議,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雇主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雇員不受此限制。3、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森兆北二審終審制度,對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 >>>More
《仲裁法》的司法解釋有以下幾點:
一、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行達成仲裁協議。 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