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土地繼承制度、農村土地繼承規定

發布 歷史 2024-03-10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土地繼承法:目前我國尚無土地繼承法,通常根據《連鎖繼承法》、《土地管理法》、《土地合同法》等相關法律進行判斷。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三條規定,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 (二)市民的房屋、儲蓄、生活用品; (三)市民森林、牲畜、家禽; (四)市民文物、圖書館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著作權和專利權的財產權;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土地管理和調查法》第8條規定,城市地區的土地屬於國家。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國家法律規定外,歸農民集體所有; 宅基地、自耕地、自耕山屬於農民集體。 《土地承包法》第31條規定,承包人的合同所得應當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老人去世後,土地繼承政策規定林地的合同權可以繼承,即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既不能以財產形式繼承,也不能繼承合同權,此時只能繼承經營收入。 如果土地是通過招標、流通等方式取得的,則可由修正部繼承。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承包方的繼承人要求在承包期內續約的,應當予以支援。

    在其他形式的合同中,合同當事人的繼承人或者權利義務的接受人要求在合同期限內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予以支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農村家庭家庭成員依法享有承包土地各梁件的權益。

    第三十二條 承包人的合同所得,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宅基地的所有權不能繼承,但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繼承。

    法律依據:《關於確定土地純搜尋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 接受乾地轉讓、購房取得的宅基地,原宅基地總面積超過當地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置後准予繼續使用,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暫時確定。通過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土地,可以確定該土地用於集體土地建設的權利。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有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約定,土地使用權作為個人承包的財產權,可以由繼承人依法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3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辦理,繼承車輪或遺贈渣桓、桒角;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1.夏商-奴隸社會。 土地公有制(國有制)。

    2.周——從奴隸社會到封建社會的過渡階段。 這片土地被劃分為世仇,屬於天子和諸侯。

    3. 戰國 - 建立土地私有制 (eup),以獎勵軍事功績並維持貴族統治。 春秋時期和戰國時期,諸侯國陸續修改了法律。 新的國家稅收制度和法律規定,使土地所有制逐漸由國有制轉變為私有制,如齊國關中“減地徵”和春秋魯國“畝初稅”。

    4.秦國——實行土地私有制,按畝納稅。

    5.漢金王朝繼承了秦國制度,但稟賦和服務的重擔由人民承擔,土地集中在士大夫手中。 新朝中期,王莽改革制度,仿照古井田制度,國地改名為“王田”,禁止買賣。 它不僅沒有解決土地問題,反而加劇了各種土地矛盾。

    6.隋唐時期——封建土地國有制。 實行土地均等制、地租管制、政軍制三位一體。 由於地主追求土地的慾望增加,土地兼併導致國有土地的大量流失,使地主私有制成為既定事實,均地制度徹底崩潰,對租金和平庸的監管無法實施。

    公元780年,兩部稅法實施,在國家承認地主兼併土地的前提下,按地主的土地資產徵稅。 它在法律上促進了大量封建私有制土地的出現。

    7.宋——為了保證農民的生產,增加財政收入。 王安石修改法律,行使方田平等稅法,即兩部稅法的稅地繼承。 ** 土地應重新計量,並應根據每戶所佔土地的數量和貧瘠程度徵稅,官僚和地主也不例外。

    8.明朝——為了緩和階級矛盾,改革稅制,在全國範圍內實行鞭刑法。 田地稟賦、勞役、雜工按畝分攤(勞務歸於土地),土地計量,畝收,銀收。 這表明國家比人口更重視土地。

    同時,白銀貶值的徵收符合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有利於農業的商業化和資本主義的出現和發展。

    9.清朝 - 蔓延成英畝。 將鼎稅平均分配到地稅中,統一徵收土地和白銀,徹底解決了鼎地兼備的雙軌徵稅形式,從而完成了唐代以來中國封建服務制度和兩部稅法的改革。 這一實施促進了經濟發展,人口增長達到了封建社會的頂峰。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商朝改革以來,中國封建社會大多採取了重視農業、壓制商業的政策,所謂土地私有制是在商朝改革法之後正式確立的。

    原始社會後期,由於氏族公社生產力低下,實行土地公有制,隨著生產力的提高和生產技術的革新,大量私有田地被開墾,土地公有制被破壞。 】。因此,進行了土地改革,建立了私有制。

    土地公有制主要應用於以下幾個方面:北魏孝文帝改革後,其他主要以唐初土地私有制為基礎。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隋唐王朝——君田制度、地租制度、政軍制度。

    宋 - 方天君稅法.

    明朝——鞭子法。

    清 - 蔓延到英畝。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法律分析:土地繼承的繼承與其他繼承相同,有遺囑、遺贈、遺贈贍養協議和法定繼承四種型別。 其中,合法繼承是走底的最後一路,一般通過合法繼承繼承土地時,對繼承順序是有限制的。

    該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為基礎

    第一百一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依法繼承;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遺產的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得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通過貼現、適當補償、共同所有權等方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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