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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事都有兩面性的特點,中國古代監督制度的特點也是一樣的。 然後從兩個方面總結其特點。
1.積極性特徵:
1、直接負責獨立系統的高效工作。 自西漢初代以來,監督就形成了乙個獨立的機構,充當著皇帝的眼睛和耳朵,充當著人民的耳朵。 隋唐後,這種制度更加完善,三省六部制度更加明確,保證了巡視組的權利和責任,第一次負責。
2、獎懲制度相對嚴格、公平。 這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皇帝治理親政府的能力,如果乙個好皇帝掌權,那麼這種嚴格和公正的優越性就顯而易見了。
3、以輕控重,體現“監督”不受權力干擾,合理穩定。 對上級實行低下、重、賞、重罰政策,低階主管被賦予對上級官員的監督權。 這樣,避免了監督的公正性,防止了監督部門的高層權力偏袒和違規行為。
2.負面特徵:
這是因為監督制度的建立是為了服務於“皇權”,維護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 因此,國家“監督”的執行受皇帝個人能力的影響太大。 如果是知識淵博、英明的皇帝掌權,那麼這個制度就非常優越了。
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的統一,參與和監督地方司法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判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和監督人員的主要職責,這是任何時代都需要的。 中國古代監督制度提出的公平合理性。
穩健、嚴謹、高效、人性化等理念都值得借鑑,更何況中國古代制度是否真正實現,但提出這樣的原則,卻值得後人繼承和發揚光大。 今天,能夠實現上述傳統思想的方法必須通過民主選舉、權力下放、人民監督、加強思想教育以及嚴格的獎懲來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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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監督機關和監督權逐漸獨立,成為封建皇帝手中制約行政、司法、軍事等部門及其官員的獨立力量。
2.監督權越來越集中在皇帝手中。
3、監督組織體系不斷完善、系統化。
4、監管範圍和範圍不斷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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