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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證具體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但在某些地方,也可能是房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地產權屬證》。
房屋所有權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屋共有權證書》、《住房其他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所有權證書》、《房地產共有所有權證書》和《房地產其他所有權證書》。 一般住宅使用者將涉及的房屋的產權大致為:私有財產:
是指經市、區、縣住房管理部門確認並簽發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擁有該房屋的產權證明,無需支付租金。 房子的內容有區別:1
房屋所有人一欄是否寫上個人姓名或企業名稱,如果是企業名稱,則為法人的私有財產; 2.欄內是否寫有共有人姓名,如果有個人姓名,則為共有財產的私有財產; 如果企業名稱為合作或共建財產(產權轉讓需填寫“轉讓登記表”)。 3.
實際使用欄分為住宅、商業或商業和住宅用途,非共同用途的物業轉讓權轉讓費不同。 4.如果摘要欄中有其他權利的設定,則該房屋已登記為抵押,其他權利必須登出才能買賣。
b 公共住房:房屋的產權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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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與地方的區別在於,國家承認大產權,小產權等同於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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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證是指自然人享有房屋權利,且房屋不屬於買受人的證明。 房地產證書是買受人在房地產登記機關登記後出具的,房屋屬於買受人所有,買受人可以行使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
法律依據:《房屋登記辦法》
第二十五條 房屋登記機關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錄,編寫並向權利人出具所有權證書。 房屋所有權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住房其他所有權證書》等。 申請登記的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關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註明“共有”字樣。
在房屋登記簿上登記了提前通知登記、在建建築抵押登記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後,由房屋登記機關出具登記證。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二十一條 登記物品的登記,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上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關完成登記後,應當依法向申請人出具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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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是指房屋竣工驗收後,房屋交付給買方前的房產所有權證,房地產開發商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初次登記,符合打磨要求的申請給予房產證。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登記的決定,並頒發房地產權屬證書,即大房產證。 對於新建商品房,法律規定合同一方可以申請小額產權證。
房屋產權證不是房地產產權證,兩者的區別在於:
1、名稱不同,不動產證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證,不動產證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證。
2、性質不同,不動產證是不動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結合。
3、防輻射標籤的區別,房權證沒有防輻射標籤,房地產證有防輻射標籤。
4、內容不同,房屋所有權證包括房主、常見情況、房屋所在地、登記時間、房屋性質、規劃用途、住房狀況和土地狀況,而房產所有權證則增加了與房產證相比的面積、房產單元號、適用期限等內容。
5、發證機關不同,房權證印章的發證機關為市房地產管理局或市人民**。 不動產權證的印章是由縣級以上人民依法由不動產登記機關依法確定的負責辦理不動產登記的部門。
6、費用不同,辦理這些證書時,需要按土地面積和房地產面積進行兩次測繪費,繳納兩次測繪費,支付兩次證書製作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和證書發放制度。
第61條.
以轉讓、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由本級人民出具土地使用權證明。
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建房的,持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權屬證明。
不動產轉讓、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不動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持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向同級人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同級人民**土地管理部門經同級人民**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應當更換或者變更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第62條.
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指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因處置抵押房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按照本章規定辦理轉讓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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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證與房地產證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房屋所有權證和房產證的內容不同。
不動產證上註明了孝道房的所有人、房產的**、房屋的變動、取得房產的時間以及有關房屋的各種資訊,而房屋產權證只能證明房屋的所有權。
2.含義不同。
持有房地產證書代表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以及依法處置、占有、受益和使用房屋的權利,而房屋所有權證書僅代表擁有房屋所有權的權利人。
3.發證機關不同。
不動產證一般由購房地的不動產主管部門出具,房屋產權證的出具機構不確定,但只有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的不動產主管部門才具有法律利益。
4.兩者的歸屬不同。
房地產證明一般會標明產權人和房屋的具體情況,而房屋所有權證只是證明房屋所有權的證明,一般由房管局或人民出具。
5.兩者的範圍不同。
房地產證書包含房屋產權證書,它比房屋產權證書的作用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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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契和地契的區別如下:
1.含義不同;
2、隸屬關係不同;
3.包含不同,房地產證書包含產權證書,但實際上產權證書的作用可能更大,在交易時需要使用。
4、發證機關不同,不動產證通常由地產機關出具,而產權證只有由地產機關出具才具有法律利益;
5、內容不同,房產證主要包括權利人、房產、拿到的時間、房屋的變更、房屋的各種資訊等,而房屋權利證只能證明房屋的所有權。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8條. 不動產是根據不動產單位登記的。 房地產單位有乙個唯一的程式碼。
不動產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
不動產登記冊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一)不動產的位置、界線、空間界線、面積、用途等自然條件;
(三)涉及不動產權限制、催收的事項;
(四)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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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義不同,房地產證書通常可以證明買方通過出售獲得了房屋的合法所有權,我們可以依法擁有房屋的占用權、使用權、利益權和處置權,而房屋產權證則證明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
2.權屬不同,房產證的內容通常寫在權利人、土地和房屋的實際狀況等上,房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證明,具有法律利益,通常由人民**或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 其他部門無權製作。
3.收錄不同,房產證包含產權證,但其實產權證的作用可能更大,我們在交易時需要用到它,我們仍然可以在沒有產權證的情況下進行交易,但是如果沒有產權證,那就不行了。
4、發證機關不同,不動產證通常由地產機關出具,而產權證只有由地產機關出具才具有法律利益;
5、內容不同,賣方的房產證主要包括權利人、房產、拿到的時間、房屋的變更、房屋的各種資訊等,而房屋權利證只能證明房屋屬於中和。
處理其他房屋認股權證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1、買方在開發公司購買了新房,申請了按揭貸款,現在房產證需要抵押。 如果預購商品房設定了預購商品房抵押預登記(按揭貸款抵押),購房人在申請房產證時,房屋登記機構(縣地產局)將預購登記轉為現有房屋抵押登記,並向抵押權人(貸款銀行)出具“房地產其他權證”。
2、申請人攜帶相關申請材料到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審核無誤後,工作人員出具《房地產交易財產登記受理表》,申請人需如實填寫清楚,由申請人國家保管。
3、在取得證書的期限內,申請人應持受理單和身份證件(原件、影印件)在產權繳費視窗繳費,審批成功後到產權發放視窗領取證書。
4、申請人的條件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方可申請其他住房證。
1.在房價方面。
商品房和拆遷房是有區別的,拆遷房可以立即掛牌,由銀行抵押貸款。 搬遷房屋享受國家政策優惠待遇,不含土地出讓金,價格相對較低,產權較小,因此不享有商品房的上述權利。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