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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同類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或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經濟組織。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一章總則第二條中,我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作了簡要定義,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在概念上規定了合作社的定義,即“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由同類農業的生產者和經營者自願聯合和民主管理的互助經濟組織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提供類似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產品或提供者和使用者“;另一方面,合作社的定義是從服務物件的角度來規定的,即“專業農民合作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提供農產品生產資料的採購、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儲存、農業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和資訊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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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農民合作社是由同類農產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或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自願聯合和民主管理的互助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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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是自治組織。 合作社是勞動群眾自願聯合起來進行合作生產和合作經營的一種合作組織形式。 所謂合作經濟組織,首先強調“合作”,再強調“經濟組織”,這是兩個基本要素。
專業農民合作社不僅不同於企業法人,也不同於社會團體法人,而是一種新的經濟組織形式。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由同一農產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或同一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在農村家庭承包管理的基礎上自願聯合和民主管理的互助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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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專業合作社應屬於比較特殊的法人組織和經濟組織形式。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戶承包經營基礎上自願結社、民主管理的互助經濟組織,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和使用者,農民專業合作社和企業是不同型別的市場主體。
專業農民合作社以會員為主要服務物件,提供農產品生產資料的採購、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存,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資訊等服務,並具有一定的組織結構,其成員享有一定的權利和責任。
專業農民合作社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為了實現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需要對外承擔一定的義務,而這些義務需要由全體成員共同承擔,才能保證專業農民合作社及時履行義務,順利實現其成員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規定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農民專業合作社有權占有、使用和處分會員會費、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貼、他人捐贈等合法取得的財產,並承擔上述資產的債務責任。 第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下列原則:早逝。
1)成員以農民為主;
2)以服務會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會員的共同利益;
3)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4)成員地位平等,民主管理;
5)盈餘主要按會員與專業農民合作社之間的交易量(金額)按比例返還。第十條 國家通過財政支援、稅收優惠、財政科技支援、人才扶持、產業政策引導等措施,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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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農民合作社不僅不同於企業法人,也不同於社會團體法人,而是一種新的經濟組織形式和互助經濟組織。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一章總則第二條中,我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作了簡要定義: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由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提供者、使用者在農村家庭承包的基礎上,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經濟組織管理。
2、根據上述對農業合作社概念的定義,可以看出它包括兩個方面:
1)一方面,在概念上規定了合作社的定義,即“專業農民合作社是由同類農產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或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在農村家庭承包管理的基礎上自願聯合和民主管理的互助經濟組織”;
2)另一方面,從服務物件的角度規定了合作社的定義,即“專業農民合作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採購、銷售、加工、運輸、儲存和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和資訊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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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了解的是合作社是什麼。
合作社是指以優化成員(單位或個人)的經濟利益為目的,根據合作原則設立的非營利性企業形式。 合作社和協會的區別在於,協會的目的根本不是經濟利益。
199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第31屆大會將合作社定義為“合作社”,即自願與企業共同所有權和民主控制的自治組織,以滿足其成員的共同經濟、社會和文化需求和願望。 為了準確理解這個定義,國際合作社聯盟也對此進行了詳細闡述:
1.合作社是自治組織,盡可能獨立於**和私營企業。
2.合作社是“人民聯盟”,世界上很多基層合作社只被允許這樣做。
赫伯特·斯賓塞(Herbert Spencer)。
“自然人”加入,但協會允許“法人”加入,包括公司。 通常合作社的成員是其他合作社。
3.人民的結合是“自願的”,在合作社的目標和資源範圍內,成員有加入和退出的自由。
4.“為滿足共同的經濟、社會和文化需要”,本規定強調合作社由其成員組織,以成員為中心,以成員的需要為主要目的。
5.合作社是“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業”,合作社的所有權在民主的基礎上屬於所有成員。
在明確了上述概念之後,不難看出,農業合作社是農業領域的非營利性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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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農民合作社屬於非公有制企業型別,可分為:1合作企業:
專業農民合作社是由農民發起建立的互助合作經濟組織,採取企業組織的形式。 成員以出資形式參與,平等共同經營管理。 因此,在組織形式上屬於合作企業。
2.中小微企業:根據《中小企業分類辦法》,專業農民合作社的人員、資產和年銷售收入符合中小微企業的特點。
因此,從經濟發展水平上也可以歸類為中小微企業。 3.緊鄰綏衡的民營企業:
專業農民合作社是由個人或非國有成分發起和建立的企業組織,因此也具有民營企業的屬性。 目前,我國民營經濟包括個體經濟、民營企業等非公有制經濟,專業農民合作社也屬於其他非公有制經濟的範疇。 4.
第三產業:農民合作社主要從事農產品的承包、生產經營、加工、銷售等第三產業,也是判斷企業種類的重要依據。 因此,專業農民合作社不僅具有合作社的組織特徵,而且具有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的經濟特徵,主要從事第三產業,因此可以概括為一種“合作社中小型民營第三產業企業”。
這是對專業農民合作社企業型別最準確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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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農民合作社不僅不同於企業法人,也不同於社會團體法人,而是一種新型的經濟互助組織。
專業農民合作社以會員為主要服務物件,提供農產品生產資料的採購、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儲存等服務,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和資訊。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2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作了簡要定義,是指由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在農戶承包經營的基礎上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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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農民合作社通常可以有以下機構:會員大會、代表大會、董事長或董事會、常務監事會或監事會、經理等。 考慮到每個農民專業大正合作社的規模不同,業務內容也不同,所建立的組織結構也不完全相同。
《愚人職業合作社法》對一些合作社機構的設立不是強制性的,但規定章程由章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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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親愛的,專業農民合作社通常可以有以下機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董事長或董事會、常監事會或監事會、經理握等。 考慮到每個專業農民合作社的規模不同,經營內容也不同,組織架構設定也不完全相同。
《農民職業合作社法》沒有規定必須建立一些合作社機構,但規定應當決定公司章程。
開辦合作社的條件很簡單,就是填寫**多,在工商局註冊,我們山東現在都是在鎮街工商辦註冊(分權),建議大家去當地的工商局或者工商辦諮詢。 以下兩條是《農民職業合作社法》規定的可以成立和加入合作社的條件: >>>More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定義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由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類似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在農村戶口基礎上自願聯合和民主管理的互助經濟組織合同管理”。 >>>More
經工商局批准成立的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是以農業、農村、農村為依託,科技驅動、服務人民、造福國家、人民群眾的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 經營範圍:組織採購,農生產物資(包括農藥、化肥、種子等)會員所需; 引進新的農業技術和品種; 開展與農業相關的技術培訓、技術交流推廣和資訊諮詢服務; 農產品的購銷; 農田運營服務。 >>>More
國家現在對農機合作社沒有專項補貼,但一些省、市、縣會對一定規模的農機合作社實行專項激勵。 由於各地的激勵政策不同,詳情請諮詢當地農機部門。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