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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人身傷害賠償標準沒有固定標準,一般包括醫療費用、誤工費用、護理費用、交通費用、住宿費用、住院培訓的伙食補貼、必要的營養費用等。
法律依據:《關於人身拆遷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傷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醫療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因失去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醫療費、損失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 醫院膳食補貼和必要的營養費用。
受害人因受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受害人因生活需要增加和喪失工作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而發生的必要費用,包括傷殘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受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必要的費用; 護理費用,以及因護理和繼續護理而實際發生的隨訪費用。
被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救助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受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費以及交通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受害人親屬在處理喪葬事宜時所招致的住宿費及工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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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以暴力侵害非法拘禁人員致殘的,刑訊逼供、以暴力取證致殘的; 聚眾打搶致人傷害,聚眾打架致重傷,非法組織、強迫他人賣血致傷的,以故意傷害罪處罰。這些規定是虛構的,而不是預防性規定。
(一)犯故意傷害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手段嚴重傷害他人致重致殘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故意傷害罪立案的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屬於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二)人民檢察院未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案件,應當立案,不需要達到輕傷標準以上的標準。
2.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一般而言,區分這兩種罪行並不難,但在故意殺人未遂致人傷害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情況下,這兩種罪行很容易混淆。 這兩種罪行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打算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 如果行為人沒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意圖,而只是有危害他人健康的意圖,即使該行為客觀上造成他人死亡,也只能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如果行為人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意圖,即使他或她的行為沒有導致他人死亡,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在司法實踐中,判斷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傷害還是殺人,應遵循主觀性與客觀性的一致性原則,查明案件全部事實,從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案件的起因、過程和結果,犯罪的手段,使用的工具,襲擊的地點和強度,犯罪的時間、地點和環境條件,以及犯罪人犯罪前後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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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賠償義務人應賠償受害人的人身傷害、因醫療**而發生的各種費用**以及因失去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醫療費用、損失工作費用、護理費用、交通費用、住宿費用、醫院膳食補貼和必要的營養費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被害人遭受人身傷害的,對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費、必要的營養費等一切醫療費用和因喪失工作造成的收入損失,由受害人承擔賠償義務。
受害人因受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受害人因生活需要增加和喪失工作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而發生的必要費用,包括傷殘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受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必要的費用; 護理費用,以及因護理和繼續護理而實際發生的隨訪費用。
被害人死亡談判失敗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救助情況,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費用,並應當賠償喪葬費, 受撫養人的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在辦理喪葬準備工作時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工作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 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有賠償權人請求人民法院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侵權行為中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確定若干問題的解釋》。
不得轉讓或繼承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權利。 但是,負有賠償義務人已經書面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情況並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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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賠償標準為,未致殘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陪護伙食補、必要的營養費; 在殘疾的情況下,殘疾津貼和輔助器具的補償,以及確定殘疾程度的評估費; 死亡的,應向陸欣支付死亡賠償金。
喪葬費是賠償義務人在被害人死亡後為賠償死者親屬的喪葬而發生的費用。 法律對本補償專案的賠償標準採取了具體標準,該標準是根據提起訴訟的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雇員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6個月,其總和為喪葬費總額, 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統計部門公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特區、國家計畫特別指定的市的相關統計資料確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院辯論結束時的上一統計年度。因此,無論辦理喪葬事宜的實際費用多還是少,也無論受害人生前居住在城市還是農村,喪葬費的賠償標準並無差別,按同一標準確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