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地區的老年人死了,應該取消嗎?

發布 社會 2024-03-24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是的。 以山西省為例,根據《山西省常住戶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 公民死亡的,死者家屬應當在乙個月內向死亡公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送死亡登記,登出戶籍,並沒收載有《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論)》的居民身份證和死亡公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按照《關於進一步規範人口死亡醫學證明和資訊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規劃發2013年第57號)的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公安機關應當辦理登出《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論)》第二份的死者戶籍登出手續,並加蓋第一蓋章。

    3、公章第四份(在醫療衛生機構死亡的,第四份無需公安機關簽字)。 第二份副本由公安部門永久儲存在死者戶口所在地。

    第四十八條 公民死亡後,申報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申報登出戶籍的,公安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書面通知申報義務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村(居)委會主動到死亡公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籍登出手續。戶籍所在地;經告知後仍未辦理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憑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直接登出已故公民戶籍。

    第四十九條 公民被人民法院判處死刑或者宣告死亡的,有宣告義務的人應當向死刑、死刑執行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並沒收人民法院死刑判決書或者宣告死刑書的居民身份證; 被處決或宣布死亡的公民戶籍簿和居民身份證。

    第五十條 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有義務申報的人應當向公民戶籍宣告失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遺失登記,登出戶籍,並按照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判決沒收居民身份證; 公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第五十一條 公民在戶籍轉移過程中死亡的,由搬遷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入戶籍手續,同時辦理死亡登記、登出戶籍、沒收居民身份證。

    第五十二條 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臨時居住地公安機關應當通知逝死者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治安派出所無法查明的,由暫住地公安機關對已經查明的事項和死亡情況進行登記,以備日後參考。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如公安、交通管理、刑事偵查、消防等,對非正常死亡的公民出具死亡證明的,應當將非正常死亡的公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送送。

    因此,公民死亡的,死者家屬應當在乙個月內向死亡公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送死亡登記,登出戶籍,並沒收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論)證明》、《死亡公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只有打出死亡證明,去派出所蓋章,才能火化,然後就會熄滅。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是的,我在警察局有戶口。 因此,請務必登出。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否。 根據《戶籍條例》,死者必須從賬戶中關閉。

    未按規定及時登出戶籍,會造成公安機關人口資訊庫中無效人口資訊的積累,影響人口統計的準確性,進而影響公眾的巨集觀決策,不利於社會管理。 公民身故後,如果其家屬不及時辦理登出戶籍手續,將影響保險金的領取、遺產、銀行取款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第八條 公民因自然原因死亡的,戶主、親屬或者社群、村(居)委員會應當在乙個月內向死亡公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告死亡登記情況, 登出死亡證明、已故公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的戶籍。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死者戶主、親屬、家屬或鄰居應憑上述資訊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直接辦理登出戶籍手續。

    2. 需要提供的資訊。

    1、單位(村、居委會)出具的死亡登出證明書 2、戶口簿 3、死者居民身份證 4、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或死亡鑑定書、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 第八條 公民死亡的,戶主、親屬、受撫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向戶籍機關報送死亡登記,在城鎮地區安葬前乙個月內登出戶籍,在農村地區登出戶籍。 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籍機關應當通知常住地戶籍機關登出戶籍。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登出死者戶籍的手續比較簡單,死者戶主、親屬、家屬或鄰居應直接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登出戶籍手續。

    2. 需要提供的資訊。

    1、單位(村、居委會)出具的死亡登出證明 2、戶口簿 3、死者居民身份證 4、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或死亡鑑定書、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決書》。 談談鏈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 第八條 公民死亡的,戶主、親屬、受扶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在埋葬前乙個月內向戶籍機關報送死亡登記,登出戶籍。 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籍機關應當通知慣常居住地戶籍機關登出戶籍。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不。 根據《戶籍條例》,死者必須從賬戶中關閉。 未按規定及時登出戶籍,將導致公安機關人口資訊資料庫中無效人口資訊堆積,影響人口統計的準確性,進而影響公安機關的巨集觀決策,不利於社會管理。

    公民身故後,如果其家庭成員沒有及時辦理登出戶籍手續,將影響保險金的提取、繼承、銀行取款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第八條 第八條 公民因自然原因死亡的,戶主、親屬或者社群、村(居)委員會應當在乙個月內向死亡公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告死亡登記情況, 憑死亡證明、已故公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登出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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