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行政拘留過渡到刑事拘留的情況是什麼?

發布 社會 2024-03-20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涉嫌犯罪的,由行政拘留轉為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在看守所羈押,屬一般犯罪,最長刑期為15日。 如果是刑事拘留,並且有犯罪嫌疑,則將嫌疑人拘留在看守所,並準備量刑。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羈押期間的調查構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移送刑事拘留:

    1)準備犯罪、犯罪或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人。

    2)被害人或在現場目擊的人指認他犯了罪。

    3)在附近或住所發現犯罪證據。

    4)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

    (五)有銷毀、偽造證據、串供的可能。

    (六)不透露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者。

    7) 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在旅途中犯罪、多次犯罪或集體犯罪的嫌疑。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注:這個問題在2007年就被問到,此後法律進行了很大的修改,為了防止誤導網友,現在修改了答案! )

    從行政拘留改為刑事拘留,意味著你的朋友觸犯了刑法,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傷害致輕傷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3年實施的新《訴訟法》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並得到被害人諒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從寬、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刑法》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程式。

    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過,通過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正式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原諒,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事糾紛引起的,涉嫌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二)失職罪以外的過失罪,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主持起草和解協議。

    第二百七十九條 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建議。 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輕處罰的建議; 情節輕微,不需要刑事處罰的,可以決定不起訴。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的物件是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 活犯是指正在犯罪的人,主要犯罪嫌疑人是有證據證明自己涉嫌犯有重大犯罪,有法定緊急情形之一時可以移送刑事拘留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拘留現行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

    (一)準備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目擊的人指認犯罪的;

    (三)在附近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未遂、逃跑或者逍遙法外的;

    (五)有銷毀、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可能;

    (六)不告知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 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在旅途中犯罪、多次犯罪或集體犯罪的嫌疑。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有新證據,涉嫌犯罪,符合拘役條件的,可以判處刑事拘役。 刑事拘留的條件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羈押:(一)準備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目擊的人指認犯罪的;(三)在附近或者住所等發現犯罪證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拘留現行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

    (一)準備犯罪、以犯罪、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的人指認犯罪的;

    (三)在附近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未遂、逃跑或者逍遙法外的;

    (五)有銷毀、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可能;

    (六)不告知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重大嫌疑,童禾沒有犯罪,多次犯罪,或者是集體犯罪。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關於將行政拘留轉為刑事拘留的規定:犯罪人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結案移送刑事案件處理,犯罪人準備犯罪或者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犯罪人。

    1.關於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程式的規定。

    在調查中發現違法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理決定,在作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決定的同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刑事案件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機關、部門。 由於文字尺寸較大,詳情請見下文。

    2. 抓傷人是否屬刑事責任?

    應根據損傷情況進行判斷。

    1.尚未構成犯罪的,對犯罪人給予治安處罰,因治安原因被拘留的,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實際拘留期限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2.涉嫌犯罪,對犯罪人給予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一般為十四日,情節重大或者情節複雜的,最長期限為三十七日。

    3. 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多久?

    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為37天。 對認為需要逮捕的被羈押人,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一定期限內提出審查批准請求,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批准逮捕的書面請求之日起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刑事拘留不會有犯罪記錄。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如果行為人只是被刑事拘留而沒有被起訴,或者犯罪在起訴後進行審判,則沒有犯罪記錄。

    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的不同之處在於,刑事拘留只是偵查機關在偵查活動過程中採取的強制措施,而不是懲罰手段,而犯罪記錄是指犯罪人的犯罪記錄,只要犯罪人不構成犯罪, 不會有犯罪記錄。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結案:

    (四)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移送刑事案件的;

    (五)處分決定作出後,因被執行主體滅失、死亡等客觀原因,無法執行或者沒有必要執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提前羈押:

    (一)準備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目擊的人指認犯罪的;

    7) 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在旅途中犯罪、多次犯罪或集體犯罪的嫌疑。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行政拘留可以轉為刑事拘留,但刑事拘留不能轉為行政拘留。

    第。 1.將刑事拘留轉為行政拘留沒有法律依據,缺乏法律原則。

    第。 2.將刑事拘留轉為行政拘留,為**開啟了後門,減少了當事人的權利。 如果將刑事拘留轉為行政拘留是合理的,那就意味著一旦警方發現刑事案件有問題,就可以求助於治安處罰。

    存在濫用權力而不承擔責任的風險。 其次,面對改造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已經失去了為自己辯護的權利和暫緩執行公安拘留期限的權利,只能被逮捕。 第三,違反“任何事情都不處罰”沒有處罰。

    對於同樣的行為,他已經被刑事拘留,然後又被行政拘留,這顯然是雙重懲罰。 刑事拘留雖然只是一種強制措施,但其對人身自由的限制與行政處罰無異,實質上還是要受到兩次處罰,這是相當不公平的。 可以看出,這種轉換機制純粹是為功率而設計的,忽略了功率,不平衡。

    因此,刑事拘留不應轉為行政拘留。 發現不法案件後,應當立即撤訴,釋放當事人,已被刑事拘留的,免予行政處罰。 對於非法拘禁,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利之一的,受害人有權獲得賠償: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或者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羈押期限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隨後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不起訴,或作出宣告無罪和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判決“,國家應得到賠償。《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身財產權、妨害社會管理、危害社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處罰不足以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行政處分。 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社會程度相適應。

    公安行政處罰的實施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治安案件的辦理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行政拘留可以轉為刑事拘留,但刑事拘留不能轉為行政拘留。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行政拘留期間查處認定構成刑事犯罪的,行政拘留轉為刑事拘留;不構成刑事犯罪的,不移送刑事拘留。 刑事訴訟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過程中遇到法定緊急情況時,暫時剝奪現有罪犯和主要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性方式。

    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的區別如下:

    1.適用方式不同: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對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罪犯實施的法律制裁,而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決定暫時剝奪某些現行犯罪分子或者涉嫌重大犯罪的強制措施;

    2.法律性質不同,行政拘留只是行政處罰的手段,而刑事拘留是強制性措施;

    3.處罰物件不同,行政拘留物件為尚未構成犯罪的罪犯,刑事拘留物件為違反有關規定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行罪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

    4.適用目的不同,行政拘留是為了懲教違法行為,防止違法行為再次發生,而刑事拘留是為了防止或者阻止現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逃避或者妨礙刑事訴訟;

    5.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適用,刑事拘留的決定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決定;

    6. 拘留期限各不相同,行政拘留最長為15天,刑事拘留最長為37天。

    法律依據]《刑事巨集觀平衡訴訟法》第8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提前羈押:

    (一)準備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目擊的人指認犯罪的;

    (三)在附近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未遂、逃跑或者逍遙法外的;

    (五)有銷毀、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可能;

    (六)不告知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 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在旅途中犯罪、多次犯罪或集體犯罪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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