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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的適用條件與對方是否原諒無關,能否判處緩刑取決於條件是否滿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可以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的;
2)悔恨的表達;
3)沒有累犯的風險;
4) 緩刑被宣布對該人居住的社群沒有重大不利影響。
緩刑宣告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期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判緩刑的罪犯被判處補充刑罰的,仍應當執行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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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前已經達成諒解,那麼如果被害人不起訴,故意傷害的主體就不需要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法院如何確定是否有二級輕傷的諒解書? 事發後,當事人獲得受害人原諒的,法院可以酌情對當事人從輕處罰,同時宣判緩刑。
二級輕傷一般會被判處一年左右的有期徒刑,並可能宣布緩刑。 無需支付任何罰款。 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判處緩刑,對不滿十八周歲的、孕婦、年滿七十五周歲的,應當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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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尋釁滋事罪,最高可判處五年有期徒刑,造成輕傷的起刑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如果對方原諒,最高可減刑4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手段造成嚴重傷害或者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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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符合“失明緩刑”其他適用條件的,可以判處緩刑:1.犯罪情節較輕; 2.當事人表現出悔改、承認錯誤等; 3. 他們不太可能再次犯罪; 第四,緩刑的適用不會產生任何重大的不利影響,特別是在他們所居住的社群。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以單獨適用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的;(二)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取保候審,不危害社會的; (三)婦女患有嚴重疾病、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保候審不會危害社會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結案,需要懷東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強制執行。
對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可以判處緩刑。 至於是否判處緩刑,應根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本人認罪的態度、是否累犯、在整個行為過程中所起的作用、情節輕重等因素作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