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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老闆或人事口頭說要開除你,你應該在沒有收到正式書面通知(加蓋公章)的情況下準時上班,或者要求用人單位給你書面通知。 如果你因為雇主說你明天不能上班而不來,那麼雇主就會說沒有人說過不准你上班,而且你已經曠工幾天了,公司會把你當成是自願離職的。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解雇、解雇的情形有三種:一是勞動者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二)依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依照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還應當向勞動者多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第三,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一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關於遣散費計算範圍的詳細內容,請參閱《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法》第一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證明內容應當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注意保留公司要求您交接他人的書面通知和交接清單,這是您在權益受到侵犯時依法辦理交接的重要證據。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向某人發出交接通知,可以認為交接是沒有必要的。 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終止時支付工資的詳細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詳細規定詳述遣散費的支付時間。
未按時支付的,可以按照《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第一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索賠,而後者只有在勞動部門責令後仍未支付的情況下才能索賠。
看看上面的我,只有找到書名中涉及的內容,你才能完全理解我的意思。
“我的空間”有上述法律規定,您可以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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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錢和閃光的人,不要把主人留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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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無故強行解雇員工,我該怎麼辦? 如果我無故強行解雇員工,我該怎麼辦? 1、如公司無故解雇您,解除勞動關係屬違法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不僅應全額支付工資, 但同時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補償金的計算期限自受僱之日起計算。 2、用人單位未與您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自受僱之日起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乙個月但不足一年的,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兩倍的工資。 3.以上要求公司不會輕易給您,只需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不收取任何費用),通過勞動仲裁出具的裁決,向單位提出索賠,如果公司不支付,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通過勞動仲裁解決和解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還可能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50%至100%的標準向您支付額外賠償金。 5、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相關證據,不用擔心。 你明白這個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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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人單位無故解雇勞動者,屬於違法解雇,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或支付賠償金,補償標準為每滿一年2個月工資,超過6個月但不足1年的,按1個月工資計算, 少於 6 個月的部分將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假設您工作了 2 年零 2 個月,那麼您應該獲得 5 個月工資的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事先告知工會。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規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改正。 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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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解雇是指員工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且員工無過錯而解雇員工,無故解雇的後果為:應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 未事先通知的員工,也可要求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勞動者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任何遣散費,也無需事先通知勞動者。
1.相關法律依據。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經用人單位提出要求後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
(六)對心煩意亂、兩手空空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第四十七條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滿滿一年,按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這是不一樣的。 7天無理由是不是質量問題,可以退換貨,不是質量問題,運費由買家承擔。 對於質量問題,賣方承擔所有運費。 15天售後服務必須是質量問題後方可退換貨或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