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建築物上扔物和墜落物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事件時有發生,造成的損害後果往往更為嚴重。 毋庸諱言,具體侵權人屬於建築物使用人的範圍,但在很多高空投擲和墜落物體的案件中,客觀上不可能查明誰實施了侵權行為,即在證明因果關係方面存在兩難境地,如果在這種情況下允許受害人承擔損害的後果, 這不僅對受害人不公平,而且縱容了侵權行為,讓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者賠償也是不可接受的,畢竟具體侵權人以外的建築物使用者客觀上沒有實施有害行為。 因此,法律規定,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者應向受害人支付賠償金,即受害人應由樓上所有人員平均賠償,這些人可能不限於業主,業主可能是侵權時的租戶或臨時使用者。
對受害人損害的賠償,既保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又使建築使用者在心理上更能接受,有利於緩和衝突,解決糾紛。 同時,法律還規定,建築物的使用人可以通過提供證據證明損害與本人不存在因果關係,並排除因果關係,從而免除其責任,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
-
法律分析:1、從高空墜落的物體並不意味著整個建築物都要承擔責任,根據實際情況,如果乙個簡單的墜落物體沒有造成任何後果,則不存在責任問題。
2、但是,如果所有者、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證明其沒有過錯,則高空物體造成侵權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業主、管理人或使用人作出賠償後,如有其他責任人,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3、此外,如果從建築物上丟擲的物體或從建築物上掉下來的物體對他人造成損害,且難以確定具體的侵權人,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賠償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但能夠證明其不是侵權人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3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架子、懸掛物脫落或者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其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業主、管理人或使用人作出賠償後,如有其他責任人,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
法律分析: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貨架物、懸掛物倒塌、脫落或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投擲墜落物案件的意見》第二條第五項 準確認定高空射彈犯罪,應當根據行為人動機、 投擲物體的地點、物體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指控,準確確定處罰。
故意從高處投擲物體,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危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造成重大傷害、死亡,或者給公共、私人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以傷害、殺害特定人員為目的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他很愚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縱火、破水、澇汝、散布有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高處墜落物體致人傷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無法找到有關方面,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者應給予賠償。 在對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的使用者進行賠償後,他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4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扔東西。 建築物丟擲的物體或者建築物墜落的物體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證明其不是侵權人外,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給予賠償。 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有權在賠償後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和其他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前款情形的發生; 未採取必要擔保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擔保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機關應當及時依法查處,查明責任人。
-
整幢建築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對周圍環境的安全負有責任,類似於人們共同維護社會良好道德的義務。 根據這種觀點,建築物的所有者或管理人應對墜落物體造成的損害負責。 這種觀點顯然採用了過錯推定原則,即行為人必須證明自己對損害事實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民法規定的不利後果。
上述觀點實質上觸及了法律價值的衝突問題。 法律包括安全、秩序和正義等價值觀。 墜落物體造成的損害有兩種不同的價值取向,如果搜尋和匹配斷言唯一的行為者負責,那麼它就傾向於正義的價值,而忽略了秩序和安全的價值。 斷言所有可能的肇事者都應被追究責任,就是強調安全和秩序的價值,而迴避正義的價值。
面對價值衝突,要盡可能平衡責任,確定不同主體應承擔的責任,從而實現法律價值最大化,維護當事人利益,從而明確此類民事案件的民事責任主體。 從維護公共秩序和公平(保護弱者)的角度來看,這種觀點是可取的。 如果要求受害人說明具體侵權人是誰才能獲得賠償,就等於剝奪了受害人要求賠償的權利,不利於法律價值平衡的實現。
因此,上述法律規定應理解為指建築物的所有者或管理人。 這種理解不一定是為了民法救濟的便利。 事實上,還可以有其他理論支援。
從整體上看,建築物客觀上與業主或管理者形成了共同所有權關係。 《民法典》規定,股份共有財產所有人承擔內部責任,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所有者應承擔同等的內部責任和外部連帶責任。 當建築物作為乙個整體無法明確界定時,所有業主或管理人作為共同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很難具體確定誰在扔東西,那麼就不可能確定最重要的一方,除非當事人能夠排除自己沒有受到傷害的證據,這樣才有可能減少連帶責任的認定,所以如果社群裡的野豬無法確定自己的證據, 他們只能讓大家承擔賠償責任,物業公司也要承擔責任。
-
法律分析:高空墜落物體的責任劃分為侵權人承擔主要責任,管理人未履行法定義務,承擔補充責任。 但是,如果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則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賠償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但能夠證明其不是侵權人的除外。
在向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的使用者進行賠償後,春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因此,墜落物的責任主要集中在侵權人身上,除非無法確定侵權人,否則推定侵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4條禁止從建築物投擲物體。 建築物內丟擲的物體或者建築物上掉落的物體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犯安靜權的責任; 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證明其不是侵權人外,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予以賠償。
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有權在賠償後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管理企業和其他建築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情形的發生; 未採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承擔未依法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第八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架子、懸掛物脫落、墜落,致使他人受到損害,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證明其無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業主、管理人或使用人作出賠償後,如有其他責任人,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