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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沒有軟禁,如果乙個人被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則涉嫌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追債而非法扣押、扣押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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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只有在法律授權的情況下才能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其他一切情況均屬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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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超過24小時,構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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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看看刑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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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限制人身自由,是指使用拘禁、禁閉或者其他脅迫手段,剝奪或者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願控制自己身體活動的自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在確定非法拘禁罪時,羈押行為必須客觀上具有脅迫性,即違背他人意願強行使用他人以受控制。
主要表現為使用足以剝奪自身自由的脅迫手段,如綁架、拘留、禁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引誘未滿十六周歲的人、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工作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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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可以決定由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法律可以規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條 下列事項只能依法制定:
(一)國家主權問題;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組成、組織和職權;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特別行政區制、基層群眾自治制;
4)犯罪和處罰;
(五)剝奪公民權利、政治權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六)稅收的設立、稅率的確定、稅收徵管等基本稅收制度;
(七)徵收、徵用非國有財產;
8)基本民事制度;
(九)基本經濟體制和金融、海關、金融和對外貿易等基本制度;
10)訴訟和仲裁制度;
(十一)其他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
第九條 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部分事項先行制定行政法規,但與犯罪、刑罰有關的事項除外; 剝奪公民政治權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以及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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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限制人身自由的主要手段是拘禁、禁閉或者其他脅迫手段,剝奪或者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願控制自己身體活動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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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人身自由的主要手段是拘禁、禁閉或者其他脅迫手段,剝奪或者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願控制自己身體活動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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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親愛的,很高興為您解答。 限制人身自由:行為人採取拘禁、拘禁或者其他脅迫手段,剝奪或者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身體活動的自由的,可以視為限制人身自由。
限制人身自由不構成犯罪的,通常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構成非法拘役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聚苯致職業殘疾或者死亡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關於定罪處罰的規定。 為行使權利而非法拘禁、扣押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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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不會觸電。 因為電擊的條件是有電流通過人體。 根據初中知識的分析,人體是一根電線(人體是一根導體),而火線則被視為電源,必須有其他導體將人體和帶電電線連線成乙個閉合的環路。 >>>More